'銀川中院審結一起32人涉黑案 首犯數罪併罰獲刑25年'

黑社會 銀川 王兵 郭向東 寧夏 經濟 中國小康網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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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納金寶等3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納金寶、王兵等人的定罪及量刑。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納金寶採取不正當手段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大新鎮大新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上任後,納金寶利用職權撤掉大新村部分隊長的職務,並扶植親信被告人王兵、郭向東、陳振平等人擔任隊長職務,把持了大新村基層組織。期間,被告人納金寶因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後被告人王兵通過納金寶的扶植及採用行賄、請客送禮等不正當手段,自2013年起擔任大新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被告人王兵任職後,扶植被告人郭向東、陳振平、納金貴等人擔任村“兩委”班子成員職務,納金寶雖然退出書記職務,但憑藉其與王兵等人的關係及任職期間的影響力,繼續參與大新村地界工程的“協商”“談判”及施工,成為該組織的幕後指揮者。被告人張川、渠增勇、閆波、唐紹銀等人為達到獲取利益或攀附勢力等個人目的,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以被告人納金寶、王兵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振平、郭向東、張川、納金貴、項全國為骨幹成員,被告人趙年才、渠增勇、閆波、唐紹銀、張祥、楊小明、吳志剛、吳寶柱、張月玲、宋明麗、趙玉榮、楊金波、閆紅平、蘇建國、趙建國、胡志兵、胡寧華、劉春節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被告人納金寶、王兵先後倚仗其大新村黨支部書記的身份,領導、縱容、支持組織成員或者親自參與實施強攬大新村地界工程、未批先建、加蓋違章建築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成員分紅和壯大組織的經濟實力。

該組織先後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2起、窩藏、包庇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敲詐數額119萬元;強迫交易犯罪2起,交易數額達900萬餘元;詐騙犯罪3起,詐騙數額850萬餘元;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1起、職務侵佔犯罪1起、行賄犯罪1起、盜伐林木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以被告人納金寶、王兵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把持基層組織,侵蝕基層政權;騙取鉅額國家拆遷補償,侵佔集體財產,致使國家、集體資產遭受特別巨大損失;利用阻工、“協商”等手段,威脅、恐嚇大新村地界內的建築施工單位,多次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今年5月25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告人納金寶等32人分別判處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及骨幹成員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判處50萬元至12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首犯納金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窩藏、包庇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行賄罪、盜伐林木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銀川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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