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中院對全省首例涉黑案件二審公開宣判 首犯獲刑二十五年'

黑社會 西寧 門源 青海新聞網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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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8月14日下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我省首例涉黑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謝某有、孔某亮等27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以謝某有、孔某亮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於今年3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後,謝某有、孔某亮等27人不服,提出上訴。

因該案涉案人數眾多、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大,共有29名被告人,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非法採礦、串通投標、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貸款、強制猥褻、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賄等14項罪名,66起犯罪事實和5起違法事實。西寧中院受理該案後,立即調配精兵強將,由刑事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經二審審理查明:2008年前後,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先後糾集被告人馬某榮及劉某元、白某保、魏某順、馬某3、張某君等人,在門源縣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形成“惡勢力”團伙。至2011年,形成以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為組織領導,被告人孔某泰、馬某良、孔某生、張某德、馬某1、王某林、馬某飛、馬某程、馬某祥為積極參加人員,被告人馬某榮、馬某林、妥某山、鐵某偉、馬某軍、馬某盛、馬某福、馬某龍、祁某財、王某某堅措、馬青某、李某1為一般參加人員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的組織領導下,通過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開設賭場、非法採礦、串通投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貸款、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成員在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中,不計後果、手段凶殘,為非作惡,造成二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及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致使海北州門源縣正常經營“茶藝”“棋牌室”的多名群眾的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該組織還通過實施串通投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控制了門源縣大量工程項目,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西寧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謝某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孔某亮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等12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馬某良、孔某泰、馬某祥、馬某飛、馬某1、孔某生、妥某山、張某德、馬某榮、馬某程、馬某林、鐵某偉、李某1、馬某盛、王某林、馬某福、馬某龍、祁某財、馬某龍、王某某堅措、馬某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馬某2、馬某明、馬某珍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判處七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馬某元、李某2、張某貴以串通投標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棕色保時捷(進口)卡宴/凱宴(958)3.0T汽車、白色保時捷(進口)卡宴/凱宴(958)3.0T汽車等各種型號的汽車共計23輛及玉手鐲、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謝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違法所得。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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