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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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人民政府發佈《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600MW風電、200MW光伏項目競爭優選工作方案》。

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規劃報告》,鄂爾多斯杭錦旗配套可再生能源容量劃分為 5 個風電項目和 1 個光伏項目。風電項目應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光伏項目在 2019 年2底前開工,原則上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設期)。

基地擬建設兩座 220kV 升壓變電站,五個風電項目接入伊和烏素第一220kV升壓站,光伏項目接入杭錦旗第二220kV升壓站。各220kV升壓變電站接入新建的500kV彙集站,通過單回500kV線路連接到上海廟換流站。

根據 477 號文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於治沙。

規劃項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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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人民政府發佈《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600MW風電、200MW光伏項目競爭優選工作方案》。

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規劃報告》,鄂爾多斯杭錦旗配套可再生能源容量劃分為 5 個風電項目和 1 個光伏項目。風電項目應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光伏項目在 2019 年2底前開工,原則上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設期)。

基地擬建設兩座 220kV 升壓變電站,五個風電項目接入伊和烏素第一220kV升壓站,光伏項目接入杭錦旗第二220kV升壓站。各220kV升壓變電站接入新建的500kV彙集站,通過單回500kV線路連接到上海廟換流站。

根據 477 號文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於治沙。

規劃項目信息表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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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人民政府發佈《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600MW風電、200MW光伏項目競爭優選工作方案》。

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規劃報告》,鄂爾多斯杭錦旗配套可再生能源容量劃分為 5 個風電項目和 1 個光伏項目。風電項目應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光伏項目在 2019 年2底前開工,原則上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設期)。

基地擬建設兩座 220kV 升壓變電站,五個風電項目接入伊和烏素第一220kV升壓站,光伏項目接入杭錦旗第二220kV升壓站。各220kV升壓變電站接入新建的500kV彙集站,通過單回500kV線路連接到上海廟換流站。

根據 477 號文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於治沙。

規劃項目信息表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優選標準

(一)申報企業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申報投資建設企業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並作出相應承諾:

1、申報企業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對於本次優選中的所有風電、光伏項目,無論是參與一個項目還是同時參與多個項目申報,一個集團只能有一個投資主體進行申報。子公司申報的,該子公司應為所屬企業集團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且應取得所屬集團公司的書面申報授權。

2、申報企業 2018 年度經審計機構所出具審計報告確認的10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200 億元及以上,淨資產 40 億元以上。如為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成員按股比加權的總資產和淨資產總和須滿足上述要求。

3、風電項目申報企業必須保證所申報電價不得高於風電指導價 0.34 元/kWh。

4、光伏發電項目申報企業必須保證所申報電價不得高於0.34 元/kWh(本地區光伏指導價下浮 15%)。

5、申報企業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申報企業在資料文件遞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單中被去除的,視為符合申報條件)”;申報企業不得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報企業在資料文件遞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單中被去除的,視為符合申報條件)”。

6、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運營期不得進行主體變更和股權轉讓。如確因兼併、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7、申報企業承諾在杭錦旗成立全資項目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建設主體。

8、申報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遞交申報方案時向杭錦旗人民政府就 500 萬元申報保證金提供銀行出具的不11可撤銷的保函。杭錦旗人民政府在入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未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在簽訂開發協議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入選企業放棄入選資格,將被扣除保證金。

9、申報企業應承諾在公示結束後向杭錦旗人民政府支付建設期履約保證金 3000 萬元。杭錦旗人民政府將履約保證金存入專戶管理,項目開工後返還 1000 萬元;項目竣工驗收後 28 天內退還 2000 萬元。

10、風電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 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光伏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 2019 年底前開工,原則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若國家風電和光伏項目管理和價格政策發生變化則執行最新政策。

11、申報企業應承諾接受風電、光伏項目申報電價受國家相關價格和補貼政策調整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特高壓輸電通道過網費及線損、基地電力送出工程過網費及線損、受端落地電價後續由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核定或協商確定。

12、申報企業應承諾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建設方案》有關工程技術指標實施項目建設,設計、施工、驗收、評估等遵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程規範、技術管理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和運行工作,並接受相關方的監督和檢查。

13、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滿足國家與地方政府關於水土保持、環境影響、生態恢復等方面的要求。

14、申報企業應承諾分攤基地綜合能源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管理費用。

15、申報企業應承諾風電項目通過集中運維方式統一運維管理,建立集中運維中心和集控集維信息平臺,提升運維效率降低運維成本。集中運維費用經政府組織第三方審定後,原則上不高於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容量進行分攤。

16、申報企業應承諾支付前期技術支持和優選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17、申報企業應承諾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並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監測評估機制及時報送數據。

18、申報企業應承諾優選參考材料和數據僅用於此次優選工作,並按規定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二)聯合體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申報。

聯合體申報時,聯合體各成員應簽訂聯合體協議,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聯合體成員數量不得超過 2 家,每個聯合體成員在聯合體中必須具有實際出資義務,且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絕對控股。

2、組成聯合體的各成員均應滿足“申報企業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條款中除第 2 條外所有對申報企業資格的要求。

3、申報文件以及入選後的合同協議書中應有使聯合體各方受到法律約束的簽署。

4、應推薦一家聯合體成員作為牽頭人,且應提交一份授權證書,證明其牽頭人資格。授權書須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聯合體牽頭人應被授權代表任何或全部聯合體成員承擔責任和接受指令。整個合同的實施應全部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

5、聯合體協議中應明確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工作範圍以及承擔的責任(投資能力、業績按雙方權益比例考核)。且承諾一旦入選,在註冊成立的項目公司中以及項目整個建設運營期內,各方的出資比例和職責不得擅自變更。

6、所有聯合體成員應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承諾在申報及入選後對優選方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及共同的保密義務,並在授權書和申報文件中有此說明。

7、聯合體各成員之間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及聯合體成員單位法人代表授權書原件應隨申報文件一起遞交。參加聯合體的各成員單位對本次優選不得再以各自名義單獨申報,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聯合體的申報。如有違反,其申報或與其有關的聯合體的申報將被拒絕。

(三)優選評分標準評分標準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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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杭錦旗人民政府發佈《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鄂爾多斯市杭錦旗600MW風電、200MW光伏項目競爭優選工作方案》。

根據《內蒙古鄂爾多斯上海廟至山東直流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基地規劃報告》,鄂爾多斯杭錦旗配套可再生能源容量劃分為 5 個風電項目和 1 個光伏項目。風電項目應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光伏項目在 2019 年2底前開工,原則上在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五(25)年(不含建設期)。

基地擬建設兩座 220kV 升壓變電站,五個風電項目接入伊和烏素第一220kV升壓站,光伏項目接入杭錦旗第二220kV升壓站。各220kV升壓變電站接入新建的500kV彙集站,通過單回500kV線路連接到上海廟換流站。

根據 477 號文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於治沙。

規劃項目信息表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優選標準

(一)申報企業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申報投資建設企業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並作出相應承諾:

1、申報企業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對於本次優選中的所有風電、光伏項目,無論是參與一個項目還是同時參與多個項目申報,一個集團只能有一個投資主體進行申報。子公司申報的,該子公司應為所屬企業集團全資或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且應取得所屬集團公司的書面申報授權。

2、申報企業 2018 年度經審計機構所出具審計報告確認的10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200 億元及以上,淨資產 40 億元以上。如為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成員按股比加權的總資產和淨資產總和須滿足上述要求。

3、風電項目申報企業必須保證所申報電價不得高於風電指導價 0.34 元/kWh。

4、光伏發電項目申報企業必須保證所申報電價不得高於0.34 元/kWh(本地區光伏指導價下浮 15%)。

5、申報企業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申報企業在資料文件遞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單中被去除的,視為符合申報條件)”;申報企業不得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報企業在資料文件遞交截止日之前自前述名單中被去除的,視為符合申報條件)”。

6、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運營期不得進行主體變更和股權轉讓。如確因兼併、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7、申報企業承諾在杭錦旗成立全資項目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建設主體。

8、申報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遞交申報方案時向杭錦旗人民政府就 500 萬元申報保證金提供銀行出具的不11可撤銷的保函。杭錦旗人民政府在入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未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在簽訂開發協議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入選企業放棄入選資格,將被扣除保證金。

9、申報企業應承諾在公示結束後向杭錦旗人民政府支付建設期履約保證金 3000 萬元。杭錦旗人民政府將履約保證金存入專戶管理,項目開工後返還 1000 萬元;項目竣工驗收後 28 天內退還 2000 萬元。

10、風電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做好開工準備工作,2020 年 6 月底前開工建設,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光伏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 2019 年底前開工,原則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併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於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若國家風電和光伏項目管理和價格政策發生變化則執行最新政策。

11、申報企業應承諾接受風電、光伏項目申報電價受國家相關價格和補貼政策調整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特高壓輸電通道過網費及線損、基地電力送出工程過網費及線損、受端落地電價後續由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核定或協商確定。

12、申報企業應承諾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建設方案》有關工程技術指標實施項目建設,設計、施工、驗收、評估等遵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程規範、技術管理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和運行工作,並接受相關方的監督和檢查。

13、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滿足國家與地方政府關於水土保持、環境影響、生態恢復等方面的要求。

14、申報企業應承諾分攤基地綜合能源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管理費用。

15、申報企業應承諾風電項目通過集中運維方式統一運維管理,建立集中運維中心和集控集維信息平臺,提升運維效率降低運維成本。集中運維費用經政府組織第三方審定後,原則上不高於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容量進行分攤。

16、申報企業應承諾支付前期技術支持和優選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17、申報企業應承諾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並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監測評估機制及時報送數據。

18、申報企業應承諾優選參考材料和數據僅用於此次優選工作,並按規定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二)聯合體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申報。

聯合體申報時,聯合體各成員應簽訂聯合體協議,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聯合體成員數量不得超過 2 家,每個聯合體成員在聯合體中必須具有實際出資義務,且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絕對控股。

2、組成聯合體的各成員均應滿足“申報企業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條款中除第 2 條外所有對申報企業資格的要求。

3、申報文件以及入選後的合同協議書中應有使聯合體各方受到法律約束的簽署。

4、應推薦一家聯合體成員作為牽頭人,且應提交一份授權證書,證明其牽頭人資格。授權書須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聯合體牽頭人應被授權代表任何或全部聯合體成員承擔責任和接受指令。整個合同的實施應全部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

5、聯合體協議中應明確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工作範圍以及承擔的責任(投資能力、業績按雙方權益比例考核)。且承諾一旦入選,在註冊成立的項目公司中以及項目整個建設運營期內,各方的出資比例和職責不得擅自變更。

6、所有聯合體成員應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承諾在申報及入選後對優選方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及共同的保密義務,並在授權書和申報文件中有此說明。

7、聯合體各成員之間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及聯合體成員單位法人代表授權書原件應隨申報文件一起遞交。參加聯合體的各成員單位對本次優選不得再以各自名義單獨申報,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聯合體的申報。如有違反,其申報或與其有關的聯合體的申報將被拒絕。

(三)優選評分標準評分標準見下表:

上海廟-山東特高壓輸電通道200MW光伏:電價不得高於 0.34 元/kWh

時間安排根據優選工作安排,9 月 10-12 日,發佈企業競爭優選公告和企業申購優選文件;9 月 13-10 月 10 日企業準備優選申報材料和現場考察;10 月 11 日,申報企業提交優選申報材料;10 月25 日前進行優選評審和結果公示。

優選工作原則

本次競爭優選工作按照“嚴格規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 126 號、44 號、477 號、157 號等文件要求,按照競價上網模式,採用競爭優選方式配置項目資源,優選投資主體,確保項目按時建成投產。

優選工作流程

優選流程安排為:公開發布優選公告→申報企業申領優選文件→企業編制申報文件(現場考察)→企業遞交申報文件→優選評審→推薦入選企業及基本情況公示→相關方無異議後入選企業與地方政府簽署開發協議。

其中,申報企業在獲得優選文件後,按優選文件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件,並可參加杭錦旗能源局組織的現場考察或自行現場考察。風電申報企業進行申報文件編制,並承擔風能資源及建設條件等因素的不確定性與風險;光伏發電申報企業應滿足當地產業規劃佈局和沙漠治理、生態修復等要求。

優選評審標準

主要按照企業綜合實力、設備先進性、技術方案、申報電價等要素考慮。評審全過程在監督與法務組的監督下完成,以確保優選結果客觀公正。

推薦入選企業及基本情況公示:在評審完畢後,領導小組審議確認優選結果,在杭錦旗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入選企業及必要信息,包括入選企業名稱、建設規模、申報電價等。公示時間為 5 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需以實名書面意見在公示期間寫明事實依據和理由。通過公示的,即確認為入選企業,杭錦旗人民政府、能源局將有關情況和信息報備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鄂爾多斯能源局。

如出現經查實後未通過公示的,或通過公示的企業在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因自身原因不能執行項目投資建設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由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向杭錦旗人民政府通報或按照國家失信制度執行相應程序後,按下一名遞補並履行公示等程序。優選工作結束後,參選投資企業如對結果有異議,可向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質疑,基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優選情況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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