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追逐和同學相撞 致小學生頭部近十處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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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上小學生小李被同學追逐,結果小李和小姜撞在一起,導致小李頭部近十處骨折……小李將小姜方和學校起訴到法院索賠,法院一審判小姜方承擔八成賠償責任,學校承擔兩成賠償責任。

和同學相撞小學生頭部近十處骨折

小李與小姜均為2009年出生,兩人都是甘井子區一所學校學生。2018年4月17日上午,在體育老師組織的課堂活動項目中,由於同班同學小姜追逐,導致小李與小姜相撞,小李慘叫一聲,受傷倒地。

事發後,小李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腦震盪;雙側額骨骨折,左側枕骨骨折;腦脊液鼻漏;右眼眼眶內、下壁骨折;雙側鼻骨、骨性鼻中隔骨折;上頜骨、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右側上頜竇壁骨折。小李住了11天院,扣除醫療保險支付後,共花費醫療費1.1萬餘元。

經鑑定,小李不構成傷殘。

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和追逐方賠償

小李家人認為,此次傷害給小李身心造成巨大創傷,根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小李作為未成年人在校上課期間,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課堂活動安排不合理,也沒能預見活動的危險性,造成小李受傷,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小姜作為撞擊者,對小李受傷負有責任,應當承擔責任。小李將學校、小姜及其監護人起訴到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小李因人身損害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學校辯稱:原告部分訴訟請求不合理;精神補償金不同意給付,因為孩子是在學校受到傷害,關於歸責,學校不是侵權人,只是作為一個教育和管理者,即有過錯也是從上述角度。

小姜一方辯稱:同意依法劃分責任,合理進行賠償。

一審判追逐學生方承擔八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在學生在校學習中,應當教育和引導孩子團結友愛、友好相處,在課上及課間活動中注意人身安全。體育課上老師組織同學們進行課堂活動,應當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對於課堂活動的規則和嬉鬧方式被告在平時的教育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嚴謹及一定的過錯,其依法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次要民事責任。

小李與小姜均系未成年人,小姜在體育課活動中追逐小李與其相撞,造成小李頭部受傷,小姜存在一定過錯,其依法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主要民事責任。小姜為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關於具體賠償責任比例,根據事件起因、相關各方過錯、責任大小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學校承擔20%賠償責任,小姜監護人承擔80%賠償責任。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李醫療費、補課費等合計6545.50元;小姜監護人賠償小李醫療費、營養費等合計38181.80元。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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