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的通告'

冠縣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刑法 冠縣發佈 2019-09-06
""冠縣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的通告

信訪舉報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式,是懲治違紀違法行為的重要信息渠道。黨和政府支持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信訪和舉報。但是,個別人員因私人恩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或道聽途說,主觀臆造;或為達到不合理訴求,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等等。這些行為,濫用了公民的監督權,損害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執紀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於情有悖,於理難合,於法不容。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信訪舉報秩序,打擊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維護良好社會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通告。

一、信訪人和舉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二)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七)煽動、串聯、脅迫、僱傭、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信訪;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對於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惡意舉報行為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勸阻、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共黨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予以黨紀處分;公職人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的,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政務處分;

(三)黨政領導幹部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前兩項規定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四)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曝光。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四)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繼續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五)幕後操縱、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採取跳樓、跳河、攀爬物體、自焚等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方式的,以及與境外勾聯或者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黨紀國法神聖威嚴,絕不是別有用心者的私器。因宗族矛盾、爭權奪利、個人恩怨惡意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從懲處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對信訪舉報開展雙向調查,既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絕不讓惡意舉報者陰謀得逞。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依法行使舉報權、信訪權。同時正告個別人員,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敬畏道德法紀。否則,絕不姑息,嚴懲不貸。

特此通告。

中共冠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冠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冠縣人民法院

冠縣人民檢察院

冠縣公安局

冠縣司法局

冠縣信訪局

2019年8月26日

"冠縣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的通告

信訪舉報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式,是懲治違紀違法行為的重要信息渠道。黨和政府支持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信訪和舉報。但是,個別人員因私人恩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或道聽途說,主觀臆造;或為達到不合理訴求,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等等。這些行為,濫用了公民的監督權,損害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執紀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於情有悖,於理難合,於法不容。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信訪舉報秩序,打擊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維護良好社會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通告。

一、信訪人和舉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二)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七)煽動、串聯、脅迫、僱傭、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信訪;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對於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惡意舉報行為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勸阻、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共黨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予以黨紀處分;公職人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的,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政務處分;

(三)黨政領導幹部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前兩項規定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四)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曝光。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四)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繼續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五)幕後操縱、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採取跳樓、跳河、攀爬物體、自焚等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方式的,以及與境外勾聯或者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黨紀國法神聖威嚴,絕不是別有用心者的私器。因宗族矛盾、爭權奪利、個人恩怨惡意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從懲處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對信訪舉報開展雙向調查,既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絕不讓惡意舉報者陰謀得逞。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依法行使舉報權、信訪權。同時正告個別人員,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敬畏道德法紀。否則,絕不姑息,嚴懲不貸。

特此通告。

中共冠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冠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冠縣人民法院

冠縣人民檢察院

冠縣公安局

冠縣司法局

冠縣信訪局

2019年8月26日

冠縣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的通告"冠縣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舉報秩序的通告

信訪舉報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式,是懲治違紀違法行為的重要信息渠道。黨和政府支持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信訪和舉報。但是,個別人員因私人恩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或道聽途說,主觀臆造;或為達到不合理訴求,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等等。這些行為,濫用了公民的監督權,損害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執紀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於情有悖,於理難合,於法不容。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信訪舉報秩序,打擊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維護良好社會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通告。

一、信訪人和舉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二)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七)煽動、串聯、脅迫、僱傭、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信訪;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對於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惡意舉報行為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勸阻、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共黨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予以黨紀處分;公職人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的,除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政務處分;

(三)黨政領導幹部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除按前兩項規定處理外,視情節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四)實施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曝光。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去省進京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二)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實施上述第一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的;

(三)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四)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繼續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五)幕後操縱、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行為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採取跳樓、跳河、攀爬物體、自焚等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方式的,以及與境外勾聯或者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黨紀國法神聖威嚴,絕不是別有用心者的私器。因宗族矛盾、爭權奪利、個人恩怨惡意舉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從懲處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對信訪舉報開展雙向調查,既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絕不讓惡意舉報者陰謀得逞。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依法行使舉報權、信訪權。同時正告個別人員,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尊重他人合法權益,敬畏道德法紀。否則,絕不姑息,嚴懲不貸。

特此通告。

中共冠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冠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冠縣人民法院

冠縣人民檢察院

冠縣公安局

冠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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