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3931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3931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02 證券簡稱:ST冠福 公告編號:2019-20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3931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於2019年8月9日收到福建省德化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化法院”)簽發的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安保理公司”、“原告”)因票據追索權糾紛起訴公司及其他相關方的《民事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信息披露情況

2017年10月19日,上海弈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弈辛實業”)與益安保理公司簽訂《票據融資理財委託協議》,約定因弈辛實業流動資金週轉需要,擬委託益安保理公司向第三方申請發行票據理財產品,向註冊投資用戶借款,為促成弈辛實業融資,益安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質押物管理服務,接受弈辛實業交付(背書)的電子商業匯票5張,出票人和承兌人均為冠福股份,收票人為弈辛實業,票面金額為2,000,000.00元,合計10,000,000.00元,前述票據均為公司控股股東在無實質交易背景情況下開具的。弈辛實業為儘快解決資金流通所需,請求益安保理公司墊付8,483,333.34元,益安保理公司同意在弈辛實業將前述票據交付(背書)給自己作為還款後,可先行墊付。同日,弈辛實業向益安保理公司交付其與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分別於2017年9月30日、6月1日簽訂了代理支付方為冠福股份的《購銷合同》、《銷售合同》,以及19份總金額合計21,30,000.00元,由弈辛實業開具給上海五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7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下,向益安保理公司分別出具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楊彬的《債務擔保承諾書》、《承諾書》,承諾如果益安保理公司在前述匯票到期後未能獲得全額付款,願意以其名下全部資產提供擔保或代為償付。2017年11月8日,益安保理公司先後五次轉賬支付給弈辛實業款項合計8,483,333.34元。前述票據到期後,益安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付,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楊彬亦未履行連帶清償義務,遂向德化法院提起訴訟,德化法院於2018年10月1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開庭審理,於2019年7月30日對本次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公司聘請專業律師應訴,並發表答辯意見。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傳票》及其他法律文書時,已及時進行披露,具體內容詳見2018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關於收到(2018)閩0526民初3931號案件<傳票>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87)。

二、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實業、林文昌、林楊彬連帶給付原告到期被拒絕付款的商業承兌匯票金額人民幣10,000,000.00元及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11月16日的利息為47,125.00元 )、電子證據固化費用及郵寄費人民幣2,500 元;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實業、林文昌、林楊彬連帶給付原告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65%計算逾期罰息(暫計至2018年11月16日的逾期罰息為人民幣216,150. 00元);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實業、林文昌、林楊彬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差旅費1,617.42、保全費5,000.00元、擔保費15,400.00元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三、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

德化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冠福股份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益安保理公司支付匯票金額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00%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其中金額2,000,000.00元從2018年9月27日起算,金額2,000,000.00元從2018年9月29日起算,金額2,000,000.00元從2018年10月11日起算,金額2,000,000.00元從2018年10月17日起算,金額2,000,000.00元從2018年10月20日起算)。

2、冠福股份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益安保理公司支付固化服務費2,038.00元,快遞郵寄費用160.00元、高鐵票205.00元,汽車票39.00元,滴滴出行費用25.67元,合計2,467.57元。

3、弈辛實業、林文昌、林楊彬對冠福股份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駁回益安保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395.00元,財產保全費5,000.00元,由冠福股份、弈辛實業、林文昌、林楊彬負擔,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以及公司為關聯企業同孚實業提供擔保的私募債項目已出現到期未兌付情況,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在2018年已對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及為同孚實業擔保的私募債項目計提了壞賬損失或預計負債,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對於本次德化法院的判決,公司將認真研究後作出下一步應對措施。

六、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自2018年10月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沒有涉及該等涉訴事項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公司董事會認為涉及控股股東違規的公司訴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對各案件原告的訴求事項存在異議,公司將積極應訴,全力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前述事項進行了壞賬損失和或有負債的計提。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佈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縣人民法院(2018)閩0526民初3931號案件的《傳票》、《民事判決書》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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