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跳漲賣方毀約 買家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購房 法律 EMS 二手房 華夏時報 2017-03-27
房價跳漲賣方毀約 買家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實習記者 宿慧嫻 北京報道

2016年6月,北京市民童先生在一起房屋買賣中遭到賣方的“違約急”、“瘋提價”和“玩失蹤”。房屋出售人李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拒不履行合同,並將原本550萬元的房子提價至730萬元,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掛牌,試圖“二次銷售”。之後,童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於3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但頗為蹊蹺的是,被告方律師卻在庭中承認合同有效。

3月14日,原告童先生與其代理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民交叉法律部主任孫建章出席庭審,被告席只有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李春軍出席。

在答辯階段,被告律師主張“合同無效,違約金過高”。不過,在質證階段,當法官向被告方律師出示原告證據後,後者對合同有效性表示“無異議”。

“如果對方承認合同有效,幾乎就沒有其他辯駁理由了。”孫建章向《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表示。

孫建章對於被告方律師在庭審中又認可了合同的有效性表示詫異。李春軍在庭上表示,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是因為情況發生了變化,“當時急著用錢,而原告不能及時付款,導致這份合同不能實現。”庭下,李春軍告訴記者,他並不清楚接下來應採用何種策略,待其向被告反饋今日狀況後再由被告決定。

隨後,記者致電李某,她在電話中拒絕迴應此事。而買賣房屋的代理人、李某的父親李某某則以“只有籤合約那一天我有在,後來就再也沒管”來回應記者的提問,並立即掛斷了電話。

房價飆漲,賣方毀約

巧合的是,李春軍在半個月內出席了兩場庭審,被告方分別為李某某的兒子與女兒。據《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此前報道,李某某多年前以子女的名義在北京東三環購入多套住房,童先生欲購的這套房歸屬李某某的女兒李某名下。去年,李某某的兒子、女兒先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都因拒不履行合同,先後被提起訴訟。

北京市大興區某知名中介公司分店的一位姓鄭的經理告訴《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去年8月,他同樣遇到一起賣方在簽訂合約後將房屋從390萬提至600萬的毀約情形,近期他還將作為證人出席庭審。“去年7、8月份的房價漲的太快了,北京有些地段,可能昨天你看到是450萬,今天就變成480萬了。”鄭經理說。

孫建章此前也提到,每次房屋市場價格暴漲,都會發生大量“違約潮”。由於司法層面對合同的保護力度偏弱,二手房交易單方面違約成本低,更易造成違約高發。

據麥田地產中介工作人員介紹,當時的合同簽署過程順利,合同執行初期履約也及時,童先生在3天內就將50萬元定金全部付清。直至9月,該工作人員受李某委託,向童先生傳達:首先,要求買家把購房全款打入銀行,做資金監管;其次,買家務必提前辦理房屋買賣手續,否則她就考慮不賣了。

目前,李某名下的這套房屋還有240萬的抵押款未付完。孫建章表示,被告方沒有在合同規定的10月31日之前清償完抵押款,拿不到借款結清證明及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的前提下,無法辦理稅費繳納及過戶。原告童先生及孫建章表示,在他們和中介多次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的催促下,被告一直沒有履行。

買家要求繼續履約

相比於違約所應支付的價款,提價對賣方來說顯得更為“划算”。

據麥田地產中介人員介紹,簽約後一直“玩失蹤”的被告李某,於去年8月17日將這套房在另一家地產中介掛牌,試圖“二次出售”,標價730萬元。童先生去年10月通過中介得知了這條消息。通過投訴,北京市消費者網曾在去年10月17日向該中介瞭解情況,該中介緊急將此套房屋下架。不過,李春軍以“無法確認截圖是否為該套房屋”為由,不認同這組證據。

此外,還有一份證據也遭到了李春軍的“不認可”,即兩份被拒收的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催告函。去年10月31日,童先生通過微信、短信、EMS,向房主李某、代理人李某某發出催告函,要求對方在7個工作日內,對於是否繼續履約,給予正式答覆及確認。如未獲答覆,將視其正式違約。其中,微信、短信均未獲回覆,兩份EMS催告函均被退回,郵政人員在EMS退回理由上標註“拒收”字樣,並有相關工作人員的簽名。

據本報此前報道,李某生於1983年,現擔任深圳市鶴裕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同時還是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鶴裕註冊地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是由“株洲旗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636.SH)和“深圳前海勵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區首批成立的為企業提供供應鏈綜合服務的創新型企業之一。

孫建章表示,此前的類似判例,均被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賣方還將承擔買方因此遭受到的經濟損失。目前,原告方面拒絕進行調解。同時,該案還需補充原告方的購房資格和被告方的抵押合同等證據,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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