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臺棚改貨幣化安置意見 開闢棚戶區改造項目公積金貸款“綠色通道”

購房 建築 房產 勁彪新聞 2017-05-09

勁彪新聞訊(記者 張博)為進一步完善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哈市日前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及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臨時安置補償費最高可按24個月的標準進行核定,限期搬遷給予補償費10%獎勵,要求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開闢棚戶區改造項目居民提取及貸款“綠色通道”。

《意見》要求,科學編制棚戶區改造三年計劃,堅持實行“全市統籌、市區結合、分批改造、分期實施”的棚戶區改造推進模式,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圍有序推進。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以貨幣化安置為主,由群眾自願選擇,鼓勵群眾選擇貨幣化安置,取得補償後自主購房。對選擇產權調換方式且其調換房屋採取出讓方式供地建設的,辦理商品房產權。

《意見》提出了貨幣化安置相關標準,房屋補償費按照被徵收人房屋應上靠標準戶型建築面積商品住房的市場價值進行核定。被徵收人應當交納上靠標準戶型差額面積部分的購房款;臨時安置補償費最高可按24個月的標準進行核定;貨幣化安置獎勵資金,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最高可按房屋補償費1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貨幣化安置獎勵資金按照每週20%的比例遞減;自主購房補貼款,對選擇貨幣化安置自主購房的被徵收人,給予5萬元自主購房補貼款;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提前搬遷獎勵、裝修費、搬家費、有線電視、電話遷移等,按相關規定執行。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由區徵收部門負責,在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後,統一組織發放。

《意見》鼓勵群眾自主購房,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搬遷,選擇貨幣化安置並通過政府搭建的房源展供服務平臺自主購買商品住房的,在簽約之日起3個月內簽訂購房合同的,區徵收部門在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的基礎上,再給予1萬元自主購房補助費。對被徵收人選擇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安置的,不享受貨幣化安置獎勵資金、自主購房補貼款和自主購房補助費。《意見》即日起試行,呼蘭、阿城、雙城3區棚改項目補償安置規定,可根據本區實際自行制定。其他市級重點項目的徵收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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