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元買房款咋就變成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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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張永黎)因售樓部銷售人員不瞭解樓盤實際情況而數錯樓層,導致市民購買的新房格局與看房時有差異,銷售人員稱無法進行經濟賠償,這讓市民李先生無奈至極,記者採訪時又瞭解到開發商在售樓時加收了3萬元的服務費,種種貓膩讓市民直呼“傷不起”。買個新房為何買出這麼多煩惱?

新房的飄窗去哪兒了

來自格爾木市的李先生,去年8月在西寧市城北區景悅湟水灣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今年裝修時卻發現,兩個臥室的飄窗不見了。“當時看房時有飄窗,等到裝修時發現飄窗不見了。”

李先生說,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問題,要歸咎於房屋的樓層問題。

原來,李先生購買的樓層是13樓,但是由於小區地勢問題,加上負一層應該是14樓,當時小區置業顧問帶李先生從外街道數樓層,雖然數的樓層是13層,但是除去負一樓,當時其實看到的是12樓,並不是李先生所購買的13樓。

發現窗戶的差異後,李先生也多次找到小區營銷中心反映問題,銷售人員表示有兩個方案可以選擇,一是幫李先生把房子賣了,另一個方法讓李先生走法律途徑。對於銷售人員的答覆,李先生並不認同。

李先生告訴記者,當時購房是為了居住,如今出現問題只想好好解決,並不想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我們夫妻二人在格爾木上班,如果打官司來回要跑很多趟,實在沒有時間和精力。現在想問問開發商和物業,能否把窗戶往外推一點,能利用上也可以。”

西寧市景悅湟水灣小區銷售中心負責人朱先生告訴記者,樓房已經驗收了,挪窗戶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表示,辦房產證時會對房屋的套內面積進行測量,到時會根據房屋實測面積多退少補。

在雙方溝通中,李先生也提出了經濟補償的請求,房屋銷售方則表示他們過錯並不大,無法給予經濟賠償。

記者就此諮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拿到的購房合同所附的平面圖和實際購買房屋的格局不一致,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了違約,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萬元服務費是咋回事?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李先生在購房時,向該銷售公司交納了一筆3萬元的服務費,而且這筆錢既沒有體現在購房合同裡,也沒有發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義開的一張收據。當時李先生對此表示質疑,售樓員說收據不用特別在意,等房款付清後會給她一張總金額發票。

今年,李先生拿到了自己的購房發票。蹊蹺的是,發票金額中少了3萬元。“這3萬元去了哪裡?”李先生找開發商交涉,結果對方告訴他,這3萬相當於團購費,由銷售公司收取,也就是購房者拿到的服務費收據。“我是直接去售樓處看房買房,並沒有經過中介,也沒享受過什麼服務,憑什麼要交服務費?”李先生表示。

西寧市景悅湟水灣小區銷售中心負責人朱先生表示,之前買房都是要收服務費的,現在不收了,但相對應的房價高了很多。其實這筆費用對於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交了這筆錢後,房價會低很多。你也可以不交這筆錢,但相對應的房價就會高很多。”

收“服務費”合法嗎?

那麼,這筆費用該不該交?購房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青海立詹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正常情況下開發商委託第三方中介進行銷售,費用應由開發商承擔,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而且購房人並未與該經紀公司訂立任何服務合同,雙方未達成過任何合約,該經紀公司收取購房人的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購房人有權向經紀公司追討該費用。此外,銷售方對業主所稱“服務費”不計入合同,是為了避稅,這一行為本身就存在明顯規避稅收的嫌疑。

隨後,記者從西寧市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瞭解到,根據《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管理(試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不得以通過第三方在網籤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團購費”“會員費”“電商費”“信息諮詢費”等費用,對涉嫌違反房價“一價清”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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