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學區房無法兌現坑苦王先生

購房 法律 房產 海力網 2017-03-28

小區引入公交很長時間才解決

甘井子某小區,開發商售樓時明確表示小區將引入公交線路,還在售樓處前設立了公交站牌,但業主入住後,公交線路卻遲遲未引入。業主嚴先生說,當初選擇在這裡買房,小區門前有公交車是一個主要因素。

嚴先生說,這個小區地理位置比較偏,距離主幹道和菜市場、商場、醫院等生活必需配套設施都有一定的距離。當初他考察樓盤時,售樓員明確表示小區將來肯定會引入公交線路,宣傳材料上也有類似字樣,另外他看房時,小區內還設了一個公交站牌。嚴先生入住後,沒想到小區遲遲沒通公交車,他這才知道公交站牌是開發商自己設的,後來這個公交站牌也被拆掉了。小區不通公交,儘管有臨時擺渡車,但也給居民出行造成不小的影響,很多業主甚至冒險翻牆出行。當時,很多業主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投訴,但很長一段時間,小區通公交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解決。

據瞭解,經過多方面的努力,目前該小區終於通了公交車,業主出行的問題這才得以解決。承諾學區房無法兌現

王先生在甘井子松江路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當初選擇在這裡買房子,就是奔著“雙學區”,“開發商承諾這個樓盤對應的中小學都是重點學校。”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個樓盤每平米的價格要比周邊的房子貴上不少,但王先生還是選擇在這裡置業。沒想到第二年教育部門公佈學區劃分表後,王先生髮現自己所在的小區對應的小學並不是當初開發商承諾的重點小學。當初花高價買的學區房一下子成了普通房子,王先生一家慌了神。王先生找到開發商要說法,“開發商不承認違約,只是說,將來我孩子到了上學年齡,他們負責把孩子辦進重點小學。”但這種承諾並不能令包括王先生在內的眾多業主滿意。解讀未寫入合同業主維權會很難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開發商在出賣商品房時,通過宣傳彩頁、售樓員講解的方式,對所售樓盤以“學區房”、“通公交車”等進行宣傳,一旦交房後又無法兌現,應認定開發商違約,如果有損失,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由於該內容未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之中,因此消費者維權會很難。

王金海提醒廣大購房者,對於開發商承諾的“學區房”、公交等問題,一定要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詳細,一旦將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責任。另外,針對開發商對商品房的學區房宣傳,國家工商總局已進行規範,在2016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家長們購房時,千萬別輕信開發商之言,謹慎對待。【消協點評】

市消協公益律師團表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開發商承諾的學區房、公交車站點,如果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一旦開發商最後未落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開發商在消費者交納房款後無法簽訂合同並交房的,屬於欺詐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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