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購安置房入住多年 賣家以受到欺詐為由毀約

購房 溧陽 裝修 中國江蘇網 2019-05-31

常報全媒體訊 徐某夫妻買了一套安置房並裝修入住,和賣家陳某夫妻約定:拿到房產證就辦理過戶。誰知,等到可以辦證時,賣家竟以種種理由拖延,稱房價比約定的要高6萬多元,不給付就拒絕辦理過戶。徐某夫妻為此訴至溧陽法院。近日,溧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徐某夫妻的訴請。雙方未上訴,該案目前已履行完畢。

2010年6月,徐某夫妻購買了陳某及其妻子管某位於溧陽某安置小區的房屋及儲藏室。徐某和陳某為此簽訂協議,約定房屋價格為28.8萬元,徐某先付定金26萬元,餘款2.8萬元在辦好房產證過戶手續後一次性付清。雙方還約定交房時間為2010年6月28日,以後如遇房價上漲,與陳某無關。

協議簽訂後,管某向徐某出具了收條,寫明自己收到了徐某購房款26萬元。之後,徐某夫妻搬入房屋,入住至今。

2015年,溧陽市房管部門向陳某、管某發放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權證。徐某夫婦得知後,要求他們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卻遭到管某的拒絕。管某稱,自己沒有在賣房協議上簽字,房屋的實際價格應為35萬元,徐某夫妻還剩9萬元房款未付,遂拒絕辦理過戶。說好的事情竟然變卦了,雙方長期協商未果,去年3月,徐某夫婦將陳某、管某訴至溧陽法院。

訴訟中,陳某提出,自己是殘疾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受徐某欺詐後簽訂的協議,應該無效。雙方各執一詞,真相到底是什麼?

法官仔細審查了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詳細瞭解了交易過程後認為,管某雖然辯稱自己沒有在協議上簽字,對協議內容不知情,以為協議價格就是原先協商的35萬元。但協議簽訂前,管某與徐某就房屋買賣事宜進行過協商,收取房款時,管某也知道丈夫與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儘管管某未在房產買賣協議上簽字,但她參與了收取房款,並以本人的名義出具了收條。結合管某與陳某的夫妻關係,應該推定管某至少在出具收條時,對協議內容是清楚且認可的。

至於陳某,他辯解稱自己聽力殘疾、口齒不清、不識字,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徐某夫妻利用了他的弱點殺價,通過欺詐手段騙取他在協議上簽字,合同應該無效。對此,法院審查後認為,陳某確實文化水平不高,聽力和表達上有些吃力,但他日常生活能處理,能正常工作、與人交往,並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其辯稱案涉協議存在欺詐性,卻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辯解意見亦不予採信。據此,溧陽法院作出判決,雙方購房協議合法有效,陳某和管某應在判決生效20日內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楊文武 芮偉芬)

法官點評:

受拆遷安置房過戶登記政策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拆遷安置房過戶須等待賣家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數年時間,買賣雙方極有可能因房價變動而產生分歧。購買此類房屋應慎之又慎,協議一定要周全完備,並讓全部房屋所有人簽字認可。同時,買賣雙方應共同踐行誠信原則,不要在利益面前丟了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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