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女童公園內被狗撞傷,狗主人未拴狗繩被判負全責

法律 動物 跑步 骨折 廣州參考 2018-11-27

近來,圍繞飼養寵物狗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 11月3日,杭州一位母親為了保護子女驅趕一隻未栓狗繩的狗遭到狗主人暴打的事件引發了社會對於文明養犬的廣泛關注。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市增城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寵物狗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狗主人遛狗未栓繩,寵物狗奔跑過程中撞倒兩歲女童致其受傷,法院最終判決寵物狗主人負全責。

2017年2月28日上午,王某到增城區兒童公園遛狗(未栓狗繩),因王某未盡到看管寵物狗的義務,寵物狗在奔跑過程中撞到了正在公園玩耍的陳某(兩歲),導致陳某摔倒右手骨折受傷。事故發生後,陳某先後被送往廣州市增城區中醫院、廣州市正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1.4萬餘元。王某辯稱其狗沒有撞倒陳某,不同意賠償。陳某的父母與王某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根據陳某母親和王某的陳述、當時在場的證人證言和庭審情況,認定陳某的摔倒受傷與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該條款,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陳某摔倒受傷與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關係,即使王某無過錯亦應對陳某的受傷承擔責任,何況王某在兒童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放任其狗自由活動而沒有用繩栓狗本身就存在過錯,沒有盡到看管責任,王某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事發時陳某及其母親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法院認定王某應對陳某受傷導致的相關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王某賠償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1.4萬餘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嚴格管理區內遛狗要避讓行人

經辦法官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非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應對動物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隻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用犬繩牽領犬隻;(二)為犬隻佩戴犬牌;(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該法官指出,本案的發生地點位於增城區荔城街,屬於嚴格管理區。王某在兒童公園遛狗未栓狗繩,狗在奔跑過程中撞倒陳某造成陳某骨折,王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是每個養犬人的義務。目前,遛狗不栓繩、犬隻擾民、犬隻隨地大小便等行為時有發生。養犬雖然是個人愛好,但不得侵害社會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章程 通訊員 柳志君

頭圖: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廖雪明(與內文無直接聯繫)

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張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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