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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最看重什麼?最擔心什麼?遇到糾紛如何維權?估計很多新人都會有這樣那樣的頭疼事。小編告訴你,方法總比困難多再大的事也會有解決的方法。今天就和新人們聊聊如何在職場中用“1”“2”“3”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 1 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 年不籤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合同期限不滿 1 年,試用期不超過 1 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試用期只能約定1 次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無過失辭退需支付代通知金 1 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經濟補償金標準:每滿 1 年支付 1 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1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 1 日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 工作 1 年以上可享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 未籤勞動合同支付 2 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 2 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2 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休息日加班支付 2 倍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連續訂立 2 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海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注:上海地區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動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合同期限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超 2 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勞動合同文本 2 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 勞務派遣應訂立 2 年以上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
·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 3 倍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未休年休假工資 3 倍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 合同不滿 3 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試用期提前 3 日通知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上限社平工資 3 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