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齡30年52歲可退休領薪,工人這個年齡還得繳社保,不公平

文|若夷


公務員工齡30年52歲可退休領薪,工人這個年齡還得繳社保,不公平


6月1日,新修訂的《公務員法》 將正式施行。據新《公務員法》,公務員工作滿30年,就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公務員提前退休將產生哪些影響?是否跟延遲退休的大趨勢相悖離?對此,有專家表示,提前退休仍然是少數,絕大部分公務員不願意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並非特指公務員,工人也可以提前退休。“一旦延遲退休方案出臺,《公務員法》可能會相應修改延遲退休年齡。比如,工作年滿35年方可提前退休等”。(中新網4月17日)

“工作年限滿30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正如相關專家指出“不是一條新的規定”,而是現行於2005年制定的舊《公務員法》(第88條)早就存在的既有規定。而同時,專家強調的“提前退休是少數,絕大部分公務員不願意提前退休”,“工人也可以提前退休”,當然也確實是客觀存在的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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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樣也應看到的是,現行“工作年限滿30年可提前退休”的公務員提前退休制度,與“工人也可以提前退休”,並不是完全可以簡單相提並論、等量齊觀的一碼事。

如據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企業職工的提前退休,實際上僅限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工緻殘”等特殊情形。這個條件夠苛刻的,如果你是工人,即便你也工作了30年,但你健康著,想提前退休的話,沒門,誰叫你不是端公飯碗的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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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社會保險法》16條還明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意味著,對於企業職工來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乃實現退休的一個基本前提、硬槓槓,除非存在“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等特殊情形,否則是不可以提前退休的。而這與《公務員法》針對所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滿30年可提前退休”規定,顯然不可以簡單類比、同日而語。

如按“工作滿30年可提前退休”,意味著,一個公務員若22歲大學畢業參加工作,52歲時便可提前退休,而如果18歲參加工作甚至48歲便可提前退休。而目前我國執行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這意味著,按現行公務員提前退休制度,公務員事實上可以以遠低於企業職工的年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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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是,公務員50歲剛出頭甚至不到50歲便可提前退休,而另一面則是,企業職工則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退休,這樣的退休“雙軌制”,顯然存在明顯的公平問題,不利於“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因為公務員50歲出頭退休是有薪可拿,而工人在這個年齡想退休不僅不行,而且幾乎是分文莫得。而站在“延遲退休”語境下,這一退休“雙軌制”的不公平性,更是尤其凸顯、“扎眼”。眾所周知,按照延遲退休趨勢,現行普通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還將進一步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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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背景下,如何有效解決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前提退休與延遲退休之間存在的退休公平問題,儘可能地實現兩者的平衡兼顧,無疑顯得非常重要。對此,相關專家提出的修改《公務員法》,“工作年滿35年方可提前退休等”,當然是一個重要思路。但如果僅限於此,恐怕仍遠遠不夠。

在這裡,關鍵或許還在於,需將公務員與企業職工退休制度實施進一步的深度“並軌”,也即將兩者的退休制度進行統一整合,按同一標準執行統一的退休年齡安排,也就是說,無論“提前退休”還是“延遲退休”,相關退休制度安排,都應一視同仁地同樣適用於公務員和普通職工。如若公務員“工作年限滿35年可提前退休”,那麼普通職工同樣也應可以“社保繳費滿35年可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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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勢必不僅有利於根本徹底地解決公務員與企業職工之間退休制度的不平衡問題,更好地維護養老公平,“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而且也有利於更好地說服公眾順利接受“延遲退休”。

要知道,“延遲退休”其實並不一定非得就是簡單一刀切的推遲退休年齡,同樣也可以是更具選擇性、並不完全排斥“提前退休”且與“社保繳費年限”密切掛鉤的一種彈性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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