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格鬧河水電12億債務之困 破產重整擬將債權人“整體”出局

工商銀行 投資 新能源 法律 磅礴新聞 2017-05-09

解密格鬧河水電12億債務之困 破產重整擬將債權人“整體”出局

格鬧河雲貴橋水電站

(雲南)彝良縣格鬧河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從2007年成立,到名下三級電站的立項,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諸位實際控制人已經涉嫌抽逃資本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資金、職務侵佔、詐騙等多項刑事犯罪。

重案坊記者 | 陳京成 發自雲南彝良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於2017年3月13日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目前負債總額為12億元,其中欠民間借貸和工程欠款、設備欠款等其它負債就達6.1億元,而且有近5億元的民間資金都是以所謂的“高利息”做誘餌,向四川、雲南兩地不特定對象借款。

由一個謊言催生出的騙局

如果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不是因為“國企控股”,其三級電站的項目或許很難審批下來,5億元的民間資本也不會那麼輕鬆地落入實際控制人的腰包。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在尚未正式註冊成立的2006年12月17日,即與彝良縣人民政府、(貴州)威寧縣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洛澤河干流熊家溝以上雲貴界河段水能資源開發協議書》,兩級政府正式授權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對雲貴橋、格鬧河、紅軍橋三級水電站的開發權,並對工程建設進行全程監管。

2009年8月25日、9月22日,雲、貴兩省發改委對雲貴橋、紅軍橋水電站下發了核准批覆文件;2009年12月7日,雲、貴兩省發改委又對格鬧河水電站下發了核准批覆文件。雲、貴兩省發改委的批覆載明,一級電站雲貴橋裝機容量4.5萬KW、二級電站格鬧河裝機容量6.4萬KW、三級電站紅軍橋裝機容量2.2萬KW。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能得到兩級政府的充分信任“先行授權”,然後又能順利地拿下雲貴橋、格鬧河、紅軍橋三級水電站開發權的關鍵是“國企控股”,控股方是華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原名稱為“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宜賓發電總廠”,以下簡稱“宜賓華電”)。

公開的資料顯示,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成立於2007年4月25日,股東為(四川)宜賓智仁水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智仁公司”)、 雲南南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泰集團”)。註冊資金為5000萬元,其中宜賓智仁公司佔51%的股份(控股)、南泰集團佔49%的股份,控股方宜賓智仁公司就是所謂的“國企”。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資料載明,宜賓智仁公司的股東分別是宜賓旭能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旭能實業”,佔70%的股份)、自然人張有銘(佔30%的股份);宜賓旭能實業其實根本沒有宜賓華電的影子,而是由五名自然人股東構成。

記者經調查證實,持有宜賓智仁公司30%股份的張有銘,實際是宜賓華電的一名普通員工,其持有的30%的股份是幫人“代持”,幫誰“代持”的問題應該屬於紀委調查的範疇。而宜賓旭能實業則是由宜賓華電職工集資成立的一家集體所有制的多種經營公司,工商檔案登記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宜賓智仁公司的股權結構已經證實,其與宜賓華電扯不上任何關係,傳說中的“國企控股”實際是一個謊言,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就是靠這個謊言率先騙取了兩級人民政府的信任,然後拿到三級電站的開發權。

監管缺位鉅額資金“蒸發”

在2007年的時候,註冊公司還沒有“認繳資金”的規定,那麼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註冊資金為5000萬元,宜賓智仁公司和南泰集團兩家股東必須按照各自的實際出資總額,將各自的註冊資金匯入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基本賬戶的明細載明,宜賓智仁公司和南泰集團雖然都將註冊資本匯入該基本賬戶,但在很短的時間內又將註冊資金轉走。

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即構成抽逃資本金罪。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因是“國企”控股,又是招商引資的企業,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彝良縣,法律的執行力度、政府的監管一直處於“真空”狀態,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也在按既定的步伐,一路“綠燈” 行騙。

手握三級電站的開發權,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先是向各施工隊收取高額的保證金,這算是其“原始積累”,然後再向工商銀行昭陽支行貸款1.2億元。有了這筆資金之後,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開始對一級電站雲貴橋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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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貴橋電站蓄水大壩

獲得首筆貸款之後,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又先後向富滇銀行昭通支行貸款4.95億元(貸款期限為八年時間),並償還了工商銀行昭陽支行1.2億的貸款;富滇銀行餘下的3.75億元貸款,再加上各施工隊的保證金和初期的民間融資,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賬上頓時儲備著鉅額資金。

據一些債權人後來向警方的舉報材料顯示,也就是在這個時候,時任宜賓華電法定代表人、宜賓智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讓廣,及南泰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賀顯祥通過購置房產、將款項轉入個人控制的關聯公司等方式,侵佔了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大量資金。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讓廣、賀顯祥一邊中飽私囊,一邊以“擴張”的方式惡意侵佔企業資產。相關書面證據證實,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通過中轉方式,先後轉1.129億給江西高能投資有限公司,“收購”了該公司在雲南高能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雲南高能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為四川紅河谷能源有限公司,與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隻能說明“1.129億的資金去向不明”。

富滇銀行先後給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4.95億元貸款,但沒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盡到監管的責任,讓實際控制人有了可乘之機,造成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鉅額資金“蒸發”。

三方聯手玩“金蟬脫殼”

由於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鉅額資金“蒸發”,致使其工程建設資金變得捉襟見肘,尚在修建的一級電站雲貴橋,和欲上馬的二級電站格鬧河的基本資金運行出現了嚴重的缺口。於是,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開始以高額回報作為誘餌,瘋狂地向四川、雲南等地進行民間融資。

值得一提的是,時任宜賓智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讓廣,也是宜賓華電的法定代表人,這張真正的國企老總名片,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增添了極高的信任度。

為了讓融資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兩大股東各揹著一枚“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印章,只要給錢就給予高額回報的承諾。

期間,向昭通市99名小債權人融資2600餘萬元,就連靠賣土豆為生的農民,都把僅有的一萬元錢通過小貸公司“投資”給了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在數年時間裡,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在民間向不特定對象融資金額達5億元,涉及債權人500餘人。

事實證明,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為了賴掉這5億元的民間借貸,又與四川宜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邦租賃公司”)玩了一場“融資租賃”的遊戲,目前此案正在訴訟中。

2014年9月18日,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與宜邦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將雲貴橋電站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5.21億元的價格讓渡給宜邦租賃公司;在合同生效後,宜邦租賃公司根據其自身融資安排向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提供5.21億元;雲貴橋電站所有權讓渡後,格鬧河公司再以三年分期支付租金共6.1948億元的對價回租。

同時,雙方還簽訂了《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向宜邦租賃公司支付2600萬元保證金,作為格鬧河公司履行主合同即《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雙方又簽訂《諮詢服務合同》,約定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向宜邦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701.89餘萬元的諮詢服務報酬。

宜邦租賃公司的註冊資金為1.2億元,根本無力完成5.21億元“自身融資”。就在同一日(2014年9月18日),宜邦租賃公司與富滇銀行昭通分行簽訂一份《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約定富滇銀行昭通分行向宜邦租賃公司提供最高不超過4.95億元保理融資額度的貸款,該保理融資額度僅適用於宜邦租賃公司因前述《融資租賃合同》而對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享有的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用途為補充辦理租賃業務資金,額度有效期為2014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

不可思議的是,宜邦租賃公司跟富滇銀行昭通支行簽訂“不超過4.95億元保理融資額度的貸款”的《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卻讓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以雲貴橋電站的發電收費權,格鬧河電站、紅軍橋電站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同日(2014年9月18日)與富滇銀行昭通支行簽訂了抵押協議。

同一天(2014年9月18日)完成讓渡、貸款、抵押協議之後,2014年9月23日,宜邦租賃公司開具以宜邦租賃公司自己為付款人,以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5.21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自己擔保,“收到” 宜邦租賃公司5.21億元的“自身融資”資金之後,即償還了先前在富滇銀行昭通支行尚未到期的4.95億元貸款。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聯手宜邦租賃公司“融資”,償還富滇銀行昭通支行未到期貸款,再把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二、三級電站全部抵押給富滇銀行昭通支行,實際玩了一場的“金蟬脫殼”遊戲,其目的是賴掉5億元民間借貸的債務。

解密格鬧河水電12億債務之困 破產重整擬將債權人“整體”出局

雲貴橋電站發電機組

破產重整中的利益格局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聯手富滇銀行,與宜邦租賃公司完成“融資租賃”遊戲之後,第二大股東南泰集團實際法人代表賀顯祥則成了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

通過虛增資本金(債轉股)的方式, “收購”了宜賓智仁公司所佔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51%股權中,宜賓旭能實業70%的股權。賀顯祥出資多少“收購”宜賓智仁公司51%股權中宜賓旭能實業70%的股權的,至今是一本糊塗賬,總之至此以後南泰集團成了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控股股東,股權從當初的49%變更為85%。

所謂的“融資租賃”和“收購”股權,實際是為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破產”做佈局。“融資”5.21億元半年之後的2015年5月12日,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即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彝良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彝良縣法院”)提出了破產重整的申請。同年6月3日,彝良縣法院做出裁定,同意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進入破產重組程序。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期間的2015年8月23日,在彝良縣法院的主持下,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大會,決定成立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債權人委員會(以下簡稱“債權人委員會”),並選舉產生了債權人代表。同年8月26日,彝良縣依法下達《決定書》予以確認。彝良縣法院一是依法指定了管理人,二是為了避免形成新的債務,決定二級電站(格鬧河電站)停止修建。

但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破產重整”工作就停滯不前,原因是賀顯祥所控制的債務人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舉報”到了彝良縣委、縣政府。並引起了彝良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從院長、專委、庭長及合議庭全體成員均“被”調離,直到2017年4月中旬,才指定一名不熟悉案情的助理審判員審理涉及金額12億元的破產重整案。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已經進入了破產重整階段,但債務人方的管理人員依然拿著高額的年薪,甚至工資表上還出現“警衛員”這樣的職務。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債務人(賀顯祥所控制的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已經不能管理控制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了,應當由法院裁定管理人聘請第三方專業團隊進行管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企業能正常經營、資產不繼續被蠶食。

同時,債權人委員會還查明,賀顯祥、張讓廣等人涉嫌多項刑事犯罪,請求彝良縣法院依法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但時至今日,彝良縣法院稱“移送不出去”。

為此,債權人委員會曾經向彝良縣委、縣政府的主要領導反映,該領導輕描淡寫地回答道:“這屬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為此,2016年8月,債權人委員會代表債權人向雲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報案,並提供了賀顯祥、張讓廣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證據;雲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將相關材料轉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通市再次將案件轉到彝良縣公安局。彝良縣公安局於2016年9月26日給債權人委員出具了一份《受案回執》之後就“石沉大海”。

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不能正常、有序、依法地進行下去,主要是彝良縣某些領導陷入其中,造成警方“受而不理”、法院無法裁定經營權,債務人至今不提供破產重整方案、不提供財產清單、不配合財務審計,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的資產仍繼續被侵吞。

有觀點認為,格鬧河水電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的迷霧揭開之後,或會導致昭通官場發生一次“地震”。(來源:公眾號-重案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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