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甘肅將適用新的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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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將適用新的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

記者從甘肅省稅務局獲悉,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將適用新的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

此次適用稅額是根據將於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有關規定確定。《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省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分水澆地\\水地和旱地,明確了我省各地區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其中,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水澆地\\水地每平方米為33元,旱地每平方米22元;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水澆地\\水地每平方米為22元,旱地每平方米16.5元;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水澆地\\水地每平方米為16.5元,旱地每平方米10元;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水澆地\\水地每平方米為12元,旱地每平方米6元。甘肅省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為12.51元/平方米。

據介紹,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在當地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徵50%,水澆地/水地為49.5元/平方米,旱地為33元/平方米;臨夏市在當地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徵30%,水澆地/水地為42.9元/平方米元,旱地28.6元/平方米。

我省明確,佔用園地按照當地佔用水澆地適用稅額執行,佔用林地按照當地佔用水澆地適用稅額的80%執行,佔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按照當地佔用旱地適用稅額的50%執行,對於沒有耕地的高原牧區瑪曲縣,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執行。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等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若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杜雪琴)

甘肅省耕地佔用稅具體適用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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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在當地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徵50%,水澆地/水地為49.5元/平方米,旱地為33元/平方米;臨夏市在當地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徵30%,水澆地/水地為42.9元/平方米元,旱地28.6元/平方米。

我省明確,佔用園地按照當地佔用水澆地適用稅額執行,佔用林地按照當地佔用水澆地適用稅額的80%執行,佔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按照當地佔用旱地適用稅額的50%執行,對於沒有耕地的高原牧區瑪曲縣,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執行。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等情形,免徵耕地佔用稅。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若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杜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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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審:程 斌 責編 :石凱洪

編輯:王彥海 來源 :甘肅發佈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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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彥海 來源 :甘肅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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