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發生江西首例共享電動車致死案,共享電動車或被限期清理

撫州發生江西首例共享電動車致死案,共享電動車或被限期清理

共享經濟這幾年發展的非常火爆,從共享單車到共享汽車,從共享充電寶到共享雨傘,共享經濟可以說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們今天說的是共享電動車——

江西首例共享電動車致死案

騎行方承擔主要責任

老家在撫州的裴先生,剛在五月初辦完婚禮,這高興勁兒還沒過,自己62歲的母親,就在5月14號出了交通事故。

裴先生:“我媽下樓,過馬路,然後走到路沿石邊上,下來了。一個騎小魚電動車的人,騎車撞到我媽,把我媽撞到路中間去了,導致後腦受傷,顱內大出血,搶救無效然後死亡”

路上的監控也記錄下了,

當時發生的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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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肇事的小魚出行電動車,是一種橘紅色的共享電動車,用戶只要繳納299元的押金,就可以掃碼騎走,收費標準是每小時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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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交警部門在5月24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今年26歲的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已經被關押在看守所。裴先生母親因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道而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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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電動車賠付標準過低 賠償協商陷僵局

在裴先生看來除了騎行者王某,共享電動車的運營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可是雙方在賠償金的協商上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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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先生的母親住院期間花了五萬多元,家裡已經沒有經濟能力再來承擔喪葬費用,肇事司機王某已被逮捕,遠在河南的農村家人又拿不出錢,所以裴先生希望小魚出行的運營方——江西雲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承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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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涉事的共享電動車是江西雲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5月13號投放的第二批電動車,5月14號購買的保險,所以事發時保險還沒有生效。

雖然這家公司願意按照保險的最高賠付標準拿出11萬元,但是遠遠達不到賠償標準。因此小魚出行和裴先生雙方雖然經過多次協商賠償,卻一直沒有達成一致,交警也建議雙方走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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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保險賠付標準過低,在共享電動車業內並非個例。在有關專家看來,由於共享電動車面對公眾投放,平臺方理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再加上很多用戶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可能一時難以賠付,因此平臺更應該提高保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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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電動車運營不暢

江西雲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已在撫州投資300多萬,投放了1000多輛車試運行,不過,他們在運營過程當中也遇到了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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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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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撫州市交通部門為什麼不給批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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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軍告訴記者,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主要是因為存在電動車普遍超標,易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運行安全風險高等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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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目前在北京、杭州、上海、太原等多個地市已經明確叫停了共享電動車項目。

最新消息

近日,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簡稱省安委會)出臺有關電動自行車治理方案中,首次提出今後將督促在贛共享單車企業“清理回收”共享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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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共享電單車已有“緊箍咒”

省安全委此次出臺共享電單車“嚴管令”,源於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等十部門公佈的《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

鑑於共享電動自行車騎行人不固定,且多數未經過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培訓,加上租賃電動自行車自重大、速度快,發生事故會帶來較大傷害和損失;且共享電單車存在取點充電、消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到位,充電過程和露天停放影響電池安全,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等原因。因此在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的同時,“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根據《意見》指導精神,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不僅已針對共享電單車出臺了具體管理措施,而且還明確提出“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共享自行車”。

自今年5月起,河北多地更是出臺政策性法規對共享電單車予以“叫停”——在禁止企業投放車輛的同時,必須在15日內清理收回全部車輛。

今年6月6日,湖南省也向共享電單車發佈“最後通牒”:要求企業“於12月底前清理回收轄區內共享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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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出臺之後,共享電單車企業就一直密切注意已投放車輛的運營狀況,擔心其運營、發展受限。這一次,省安委會明確要企業限期收回、清理車輛,令他們的擔憂終於成為現實。

“好消息是,‘限期’還沒有明確,哪些車輛在收回範圍內現在還沒有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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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安委會了解到,《方案》中並未對要求限期清理回收的共享電單車制定出確切期限:即在贛各品牌共享電單車究竟何時被清理,尚未有具體時間表。

來源:南昌東湖交警、江西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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