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質增效 深圳福田推出“代建制”改革

福田汽車 投資 保險 法律 中國網 2017-06-09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張光巖 通訊員/溫現青)6月6日,一項名為《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政策在深圳市福田區出臺,《管理辦法》鼓勵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效率,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

一些工程項目“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如何應對?如何有效監督約束施工單位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記者瞭解到,《管理辦法》出臺後,這些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據介紹,“代建制”改革使得政府部門從“辦事”轉變為“管事”,將更多的精力用來負責建設資金籌措和宏觀層面的監管工作,確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質量與速度的雙提升。

政府角色:由組織實施變為管理監督

據福田區發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代建制”意為“代為建設”,即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控制權,受委託單位委託代為行使建設管理職責。

就具體的制度設計而言,代建制是指項目建設、使用或資產管理單位通過直接委託、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中的建設管理職責,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委託單位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具體情況及以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經驗考慮,《管理辦法》明確代建項目原則上為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其中城市更新單元範圍的代建項目可低於3000萬元。

“這樣的職能轉變過程事實上就是政府從代建組織實施角色向代建管理監督角色的轉變,在疏解了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的‘運動員’職能的同時,又通過利用政府現有的專業力量、發揮其專業作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管理監督能力欠缺的問題。”福田區發改局負責人說。

福田區還公佈了首批4個代建項目,分別為:皇崗中學拆建教學綜合樓工程、福田區群眾文化中心項目(原僑香文化館建設工程)、香梅片區內澇整治工程、福田區寶能城市公館配建安居型商品房裝修工程,總投資約13.44億元。

政策要點:優化既有“集中代建”模式

有專家曾這樣描述傳統行政化代建模式的困境:一些項目被低價中標者攬得,而有實力的承建者反而出局,形成“劣幣驅逐良幣”,建設過程中又不斷超預算,而進度和質量難以把控,還有一些公共項目竣工以後,後續維護卻無人跟進。

記者查詢福田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發現,此項政策分為“總則”、“選擇及合同訂立”、“職責分工”、“實施流程”、“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章節,共三十九條。《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兩大部分:

一是對既有的政府集中代建模式的優化。一方面,適應“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推行簡政放權。《管理辦法》明確了代建單位在代建項目中代行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招標人、合同簽訂人、資金管理人、報批人等法律地位,避免了行政審批的冗餘。

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專業部門的優勢、釋放其活力,將建工局從繁重的代建項目任務重解脫出來。在承擔直接代建的職能基礎上,建工局還可承擔委託單位職責,這是一種創新性的“政府集中委託”方式,即從政府集中代建逐步轉向政府集中委託代建。

二是對以“合同治理”為核心的市場化代建模式的構建。代建制中涉及的主要合同包括由委託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的代建合同、由保證人和代建單位簽訂的擔保合同、由保險人與代建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由保險人與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簽訂的風險管理合同。

據悉,代建合同以外的擔保合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風險管理合同分別對應工程擔保制度、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全過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均是針對代建單位行為治理而產生的以市場化為基礎的配套制度。

創新舉措:在政府項目建設中引入商業保險

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提供質量風險控制服務,並在建設項目竣工後的保險期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目前,其已在英國、美國等40多個國家推廣。該保險在中國則剛剛起步,在借鑑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基於福田的實際情況,福田區將商業保險引入到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來。

這就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也將享受類似“車險”一樣的安全防控保障,商業保險將全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防控,施工環節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保險公司都將依據實際情況履約維修賠償,追溯相關設計、代建和施工單位責任。這也同時倒逼保險公司嚴格監控代建單位的施工情況,確保質量過硬。

具體而言,保險單位聘請的風險管理機構主要圍繞工程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從工程勘察設計階段開始參與,在施工關鍵節點進行監督檢查和風險管理。每次檢查後,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形成檢查報告,並提交保險單位和代建單位。代建項目完工後,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應向保險單位、代建單位提交最終檢查報告。

如有明確發現質量問題的,代建單位將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因此,風險管理機構並不干涉建設過程,僅擁有建議權,保證了風險管理機構的獨立第三方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保障了風險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到位,將有效提升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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