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達1200餘萬元,拒不退贓的女副縣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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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其受賄達1200餘萬元,一審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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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其受賄達1200餘萬元,一審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受賄達1200餘萬元,拒不退贓的女副縣長,判了

受賄超千萬,拒不退贓

據崇左市中級法院消息,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時任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扶綏縣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英夥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陳祺共同商量,決定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闆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事後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其所謂的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2031646.68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陳祺共謀,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陳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陳祺與國家工作人員陳英相互勾結,通謀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他人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行為與陳英構成受賄罪共犯。

記者注意到,在法院通報的消息中稱,被告人拒不認罪、悔罪,拒不退出絕大部分贓款,依法從嚴予以懲處。

當日,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陳祺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沒收兩被告人各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1萬元、100.5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9916646.6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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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其受賄達1200餘萬元,一審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受賄達1200餘萬元,拒不退贓的女副縣長,判了

受賄超千萬,拒不退贓

據崇左市中級法院消息,9月6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及其胞弟陳祺受賄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時任中共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扶綏縣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英夥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陳祺共同商量,決定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闆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事後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其所謂的代理費共計人民幣12031646.68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陳祺共謀,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陳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陳祺與國家工作人員陳英相互勾結,通謀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他人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行為與陳英構成受賄罪共犯。

記者注意到,在法院通報的消息中稱,被告人拒不認罪、悔罪,拒不退出絕大部分贓款,依法從嚴予以懲處。

當日,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以受賄罪判處陳英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陳祺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沒收兩被告人各自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1萬元、100.5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9916646.6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受賄達1200餘萬元,拒不退贓的女副縣長,判了

崇左市黨員領導幹部通過視頻同步旁聽觀看陳英庭審過程。圖:崇左紀檢監察網

教師出身的“80後”女副縣長

陳英是崇左市龍州縣人,壯族,1980年6月出生。在南寧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就讀3年後,1998年7月,陳英中專畢業參加工作,分配到龍州縣龍州中學。

公開簡歷顯示,陳英在龍州中學做了6年的教師後,2004年就開始從政到龍州縣水口鎮任鎮政府副鎮長,四年後又調任龍州縣金龍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在擔任副鎮長、鎮長的6年時間,陳英先後完成了師範專業的本科自學考試、行政管理專業的研究生學習。

2010年5月,陳英升任龍州縣金龍鎮黨委書記,並於一年後成為正科級幹部,當時陳英30歲。此後,陳英離開鄉鎮,任職崇左市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13年6月,33歲的陳英任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步入處級幹部序列。

崇左市紀委監委部門沒有公佈陳英被查的消息,今年3月,崇左市人民檢察院通報“依法受理崇左市監察委移送起訴的陳英涉嫌受賄案”的消息,稱“日前,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崇左市監察委移送起訴的扶綏縣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陳英(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並於當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陳英刑事拘留。”

7月29日,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英及其胞弟陳祺涉嫌受賄一案。

該案公開庭審時,崇左市紀委監委共組織市直機關各黨組織、中(區)直駐崇左各單位黨組書記等150餘人到庭審現場參加旁聽。“這是我第一次旁聽庭審,在庭審現場,昔日領導站在被告席上,她的墮落軌跡令人唏噓,深深警示了我……”一名參加旁聽的幹部說。

延伸閱讀:

普法時刻

1、退繳、追繳、收繳有什麼區別?

2016年4月,中央紀委特別解釋了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置涉案款物。

①“收繳”是比較簡單,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對不構成犯罪但違紀所得的財物進行“收繳”。例如被斷崖式“降級”的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等,他們的通報中都有“收繳其違紀所得”。

②“追繳”既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法院進行。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違紀所得可以採用沒收、追繳和責令賠退三種方式。追繳的對象包括違反規定佔有的公共財產,或者是應當交公而沒有交公的禮品等。

而法院的追繳則是涉案贓款。例如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文科,法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對其用於行賄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

不論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法院,最後款物都將上繳國庫。

③“退繳”從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是法院方面對當事人行為作出的認定。積極退繳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2、這“三類罪犯”不積極退贓 不予減刑

◎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對於職務犯罪、金融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3、積極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關於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做出如下規定:

貪汙、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大部分退繳的,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貪汙受賄是職務犯罪,追贓是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主動上交贓款也是給犯罪嫌疑人一個自行改過的機會。看了正義君盤點的幾個案例,無不例外,不積極退贓的結果就是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綜合廣西頭條NEWS、正義網

流程編輯: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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