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福建福鼎法院受理首起
惡勢力集團“保護傘”案件
被告人林通
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被福鼎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8月31日下午,福鼎市公安局組織警力準備對以溫某某為首實施“套路貸”犯罪行為的福鼎市財神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神公司”)涉案人員進行抓捕,時任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第四警務隊輔警負責人的被告人林通得知此警務信息後,向犯罪集團成員梅某某通風報信,讓其立即離開現場以逃避公安機關抓捕。
梅某某接到被告人林通的電話後,又將抓捕信息轉告“財神公司”股東兼客服部主管周某某,周某某打電話給溫某某時因故未能接通。十餘分鐘後,公安民警對“財神公司”進行抓捕。梅某某、周某某等人因未及時逃離被當場抓獲。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黑惡勢力“保護傘”
“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且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認定為黑惡勢力“保護傘”:
1.違規插手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違紀違法插手干預司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查處。
2.幫人說情型:對黑惡勢力說情打招呼,給政法機關查處黑惡勢力設置障礙。
3.打擊報復型:對查處黑惡勢力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4.有案不查型:依法負有查禁、監管、打擊、處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職不作為,有警不處、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隱匿線索、毀滅證據、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縱容黑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勢。
5.濫用職權型:依法負有查禁、監管、打擊、處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亂作為,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故意降格處理,以罰代刑,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送司法機關。
6.干擾查處型:在上級機關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檢查、集中打擊、交叉查處或異地國家機關進行查處時欺上瞞下、隱瞞事實,阻撓干擾查處工作的正常進行。
7.違規減刑型:依法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看守、刑罰執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對黑惡勢力犯罪行為歪曲事實、弄虛作假、避重就輕、重罪輕訴(判)、多罪少訴(判)。
8.收受賄賂型: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間違規為其提供各種幫助、收受罪犯及其親屬賄賂。
9.失職瀆職型:對接受社區矯正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依法負有民事審判、執行職責的法院工作人員利用審判權、執行權直接或間接幫助黑惡勢力完成虛假訴訟和“套路貸”、違法執行,侵吞、損害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財產、合法權益。
10.通風報信型:打探、瞭解和掌握有關打擊處理黑惡勢力的工作方案、行動計劃等內部信息,給黑惡勢力通風報信,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打擊。
11.窩藏隱匿型:幫助黑惡勢力成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
12.合謀串通型:違規違紀違法利用公權力為黑惡勢力提供信息、創造條件,洩露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商業祕密和公民個人信息,直接或間接幫助黑惡勢力完成犯罪行為。幫助在押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對外聯絡、串供、逃跑、轉移贓款、贓物。
13.輸送榮譽型:違規違紀違法提名、推薦、錄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惡勢力成員進入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其他單位、組織、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行業協會負責人等職務或獲得勞動模範、明星企業家等榮譽稱號,利用公權力幫助黑惡勢力撈取政治資本、披上合法外衣。
14.提供援助型:違規違紀違法動用公款、公共資源為黑惡勢力坐大成勢提供資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利用發放貸款、轉讓債券、提供擔保和再擔保等方式為黑惡勢力實施“套路貸”、高利放貸、非法放貸、非法集資以及開設賭場、從事黃賭毒活動提供資金便利。
15.包庇縱容型:利用職務便利包庇、放縱、袒護併為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欺壓群眾、稱霸一方,侵佔國家集體資源、資產、資金提供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