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宮產後,
紗布被留在產婦的腹內,
如果不是因為身體不適,
估計何女士都不知道這種事,
竟然真實地發生在自己身上。
受傷的何女士,
一怒之下,
將兩家為其實行過手術的醫院告上法庭。
一起來看,
到底誰該為“肚子裡的紗布”負責。
【案情回顧】
2006年1月,原告何某某在瑞昌市某某衛生院行剖宮產術生1女嬰,共住院7天。
2010年7月,何某某又在上海市青浦區某某醫院行剖宮產術生1男嬰,共住院6天。
2015年5月,何某某在上海市中山醫院某分院彩超檢查發現腹腔內子宮上方臍下方有低迴聲團塊,當時醫生診斷為畸胎瘤可能。
考慮到上海治療費過高,何某某回到瑞昌某醫院住院治療,該醫院在治療中剖腹探查發現包塊內肉眼可見腐爛的紗布樣物呈團塊狀(似鹽水墊)堆積,手術切除包塊,並進行了部分小腸切除等治療,於6月份出院。
何某某出院後,因醫療損害糾紛將瑞昌市某某衛生院和上海市青浦區某某醫院訴至瑞昌市人民法院。
【案件焦點】
何某某所受到的損害是瑞昌市某某衛生院的診療行為造成,還是上海市青浦區某某醫院的診療行為造成。
【法院裁判要旨】
案件判決:兩家醫院平均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某在經過兩次剖宮產後腹部遺留紗布,屬於醫療機構在手術過程中的過錯造成,醫療機構對此應承擔過錯責任。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無法確認何某某的損害是由哪一醫院的過錯造成,但是兩醫院在為何某某診療的過程中都確實可能造成何某某的損害發生。故依法判決由兩醫院平均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後,瑞昌市某某衛生院和上海市青浦區某某醫院對一審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後,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本案中對何某某造成損害的必定是瑞昌市某某衛生院和上海市青浦區某某醫院其中的一家醫院,從客觀事實上而言,法院判決未對何某某未造成損害的另一家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無疑是不公正的。但本案中法官無法通過鑑定確認具體是哪一家醫院診療行為對何某某造成損害,在該種情形下,為了避免遭受損害的何某某無法獲得賠償而導致更大的不公正,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面對該種兩難選擇的情形下,出於維護社會的整體公正考慮而不得不作出“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記者 王德衛 周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