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提莫侵權,鬥魚被訴至法院,賠償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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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知名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名為《戀人心》的歌曲,時長約1分10秒,在平臺上可以回看。相關平臺鬥魚直播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至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鬥魚平臺有責,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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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知名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名為《戀人心》的歌曲,時長約1分10秒,在平臺上可以回看。相關平臺鬥魚直播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至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鬥魚平臺有責,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馮提莫侵權,鬥魚被訴至法院,賠償5200元

圖源:鬥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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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知名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名為《戀人心》的歌曲,時長約1分10秒,在平臺上可以回看。相關平臺鬥魚直播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至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判定鬥魚平臺有責,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馮提莫侵權,鬥魚被訴至法院,賠償5200元

圖源:鬥魚

馮提莫侵權,鬥魚被訴至法院,賠償5200元

圖源:馮提莫微博

一、鬥魚應該承擔責任嗎?

鬥魚提出:鬥魚公司僅僅作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商存在。

音著協提出:根據網絡主播與鬥魚公司簽訂的《鬥魚直播協議》,主播與直播平臺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和相關權益均由鬥魚公司享有,這裡面的“所有成果”當然包括網絡主播上傳並存放於鬥魚直播平臺的涉案視頻。

鬥魚作為平臺,在打賞環節是可以獲得分成的權利,那麼在侵權的時候,雖然刪除了,但沒有盡到及時監管的義務,也一樣要面對相應的責任,不存在只獲益的所有權。因此,鬥魚要承擔起侵權的責任。

二、音著協有權起訴鬥魚嗎?

音著協指出與詞作者張超的合同為三年有效期,過期前60天沒有書面解約,就代表續約。因此,合同仍在有效期內。音著協代理了張超關於音樂的一切事物,有權起訴鬥魚。

三、一分鐘也涉及侵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儘管沒有使用整首歌曲,但還是使用了該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不存在影響小的時間短不構成侵權的辯解。


本次事件給我們帶來更多關於知識產權的思考,在網絡發展越來越快的今天,可能無意間侵害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我們要尊重和保護他人的知識產權。

鬥魚在七月成為上市公司,公眾影響力變大,類似的平臺要承擔義務,在源頭制止侵權,不推脫責任,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自覺守法經營。

在法律上,責罰了鬥魚,客觀的分析這件事,馮提莫本人是侵權的開端。類似的主播在使用歌曲的時候更應該注重版權,這是一個趨勢,保護知識產權的趨勢。可能會有網友認為注重版權有雙面性,有不好的一面,儘管有感性的一面,但版權是收到法律保護的,依法保護版權,是沒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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