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11.22”透水事故處理結果:11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

法制 時政 未來網新聞 2017-06-10

中國江西網訊 記者孫娟、實習生任純逸報道:6月9日,中國江西網記者獲悉,江西煤礦安監局發佈宜春市袁州區西村鎮北槽煤礦“11.22”較大透水事故處理的決定,經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11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北槽煤礦被給予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2日22時52分,宜春市袁州區西村鎮北槽煤礦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39.5萬元。

事故發生後,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會同宜春市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對事故直接原因進行技術鑑定。煤礦法定代表人李樹福籌措資金,用於事故善後處理。袁州區區委、區政府抽調幹部成立善後處理組,與7名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完成了善後處理工作。

經瞭解,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高水壓及構造應力持續作用下突破有限隔水巖柱形成集中通道導致茅口灰巖水滯後潰出。間接原因是煤礦防治水工作不力、煤礦安全和技術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後,北槽煤礦、西村鎮及袁州區安監局的11名相關責任人受處分。

具體通報如下:

(一)北槽煤礦

1.李日生,男,礦長,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2.李樹福,男,法人代表,主要股東之一,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3.陳紹明,男,安全副礦長,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撤職,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警告及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4.陳繼萍,男,2014年起任北槽煤礦技術負責人,經煤礦2016年4月2日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鑑於其身體原因,允許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術,負責煤礦技術資料編制及地面技術管理等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撤職,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警告及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西村鎮

1.黃友文,男、西村鎮安辦副主任,2016年6月29日起為駐北槽煤礦安監員,負責事故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2.黃建榮,男,中共黨員,2016年6月29日起任西村鎮安辦主任,組織協調全鎮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和黨內警告處分。

3.易雲華,男,中共黨員,西村鎮維穩信息督查員(副科級),2016年6月起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劉勇,男,中共黨員,2014年起任西村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對本鎮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5.晏軍,男,中共黨員,2016年6月起任西村鎮黨委書記,對本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三)袁州區安監局

1.湯六聖,男,中共黨員,袁州區安監局煤炭行業管理股股長,負責組織全區煤礦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李傳忠,男,袁州區安監局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煤炭行業管理及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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