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二審宣判 符合條件投資者可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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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方正科技,代碼:600601)的上訴,維持原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終審示範判決,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如果起訴,有望判決或調解獲賠。

2017年5月10日,方正科技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經查明,方正科技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方正集團、武漢國興未按規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項。證監會決定對方正集團、方正科技、武漢國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友、方中華、易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等。

根據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處罰決定公佈後,全國各地有近千名投資者起訴方正科技等被告,索賠金額約1.69億元。

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潘某等訴被告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方正科技,代碼:60060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四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獲賠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一審判決後,方正科技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8月7日下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方正科技案終審示範判決公佈,對後續投資者索賠是重大利好。我們正在徵集投資者起訴,提醒符合條件者儘快參與。司法實踐中,如果投資者不依法起訴,上市公司通常不會主動賠付。”厲律師稱,根據示範判決標準,最新索賠條件為:在2005年3月19日到2015年11月19日買入方正科技(600601),並在2015年11月2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賠償金額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支付。

律師提醒,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賬單原件(2005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底)、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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