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南寧聲明

法律 東盟 印度尼西亞 斯里蘭卡 最高人民法院 2017-06-09

2017年6月8日,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舉行。論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先生,柬埔寨王國最高法院副院長尤·歐塔拉先生,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拉赫馬迪·塔克迪爾先生,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坎潘·西提丹帕先生,馬來西亞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沙巴和沙撈越(東馬)首席法官丹·斯里·理查德·馬拉尊先生,緬甸聯邦共和國首席大法官吞吞烏先生,菲律賓共和國上訴法院院長安德雷斯·雷耶斯觀察員先生,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先生,泰王國大理院院長維拉蓬·湯蘇萬先生,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阮文純先生分別率團出席論壇並作專題發言;東南亞國家聯盟祕書處副祕書長穆赫坦先生出席論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首席大法官優素福·哈利姆先生、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哈桑·福伊茲·席迪科先生,尼泊爾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克里希納·卡爾基先生,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首席大法官米安·薩基卜·尼薩爾先生,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首席大法官傑勒德·德普先生作為中方特邀嘉賓亦分別率團出席論壇並作專題發言。

與會代表和特邀嘉賓在友好、務實和建設性的氣氛中,圍繞“互聯網時代的司法與區域司法合作”這一主題,就法院工作信息化、互聯網與司法公開、區域內各國商法之協調與整合、區域內跨境糾紛解決機制之構建、區域內國際司法協助之強化等具體議題,廣泛交換了意見,為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奠定了基礎。會議認為,中國與東盟國家及南亞國家法院間建立並鞏固持續性的交流與合作十分必要,為此達成以下共識:

一、會議積極評價首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以來中國與東盟國家間依據《南寧聲明》開展的高層互訪、信息交換、法官培訓等形式多樣的交流與合作。與會各國將進一步加強中國與東盟國家及南亞國家法院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與會各國注意到,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中國與東盟國家及南亞國家貿易和人員往來更加密切,彼此之間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斷增強。

三、與會各國最高法院均高度重視和順應信息化時代趨勢,在各國能力和條件範圍內致力於採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司法能力與水平,努力高效處理案件糾紛,更好地確保司法公正。論壇支持各國擴大在司法領域應用信息技術服務,使法院工作更為透明、高效和便民。

四、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方式。與會各國最高法院將更為注重根據國際公認的規則和做法,考慮各國實際情況,持續增進司法的公開和公信力。同時注重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五、隨著區域內跨國商貿投資水平的提升,探索協調與整合各國商法的需求愈加迫切。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與會各國最高法院將考慮致力於各國之間比較法研究與交流,努力消除各國商法間的衝突矛盾,最大程度地實現各國商法的協調與互補。

六、完善跨境糾紛解決機制有利於形成區域內和諧有序的經貿投資法律環境。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與會各國法院將積極考慮調解及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本國的嘗試和運用。

七、區域內的跨境交易和投資需要以各國適當的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機制作為其司法保障。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與會各國法院將善意解釋國內法,減少不必要的平行訴訟,考慮適當促進各國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尚未締結有關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國際條約的國家,在承認與執行對方國家民商事判決的司法程序中,如對方國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本國民商事判決的先例,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即可推定與對方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係。

八、與會東盟國家最高法院支持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廣西建立中國-東盟國家法官交流培訓基地和中國-東盟國家法律與司法信息中心,在中國雲南建立中國-東盟國家國際司法協助研究基地,共同促進形成中國與東盟國家法院間更為緊密、務實、高效的司法交流合作關係。

本聲明用中英文寫成,並於2017年6月8日在中國南寧通過。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