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立了遺囑,25套房產還是讓西寧這七兄妹鬧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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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常用血濃於水、一母同胞這些詞來形容親情,但是往往在利益面前親情不見了。西寧市有這樣七兄弟姐妹,為了父母的遺產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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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常用血濃於水、一母同胞這些詞來形容親情,但是往往在利益面前親情不見了。西寧市有這樣七兄弟姐妹,為了父母的遺產鬧上法庭——

父母都立了遺囑,25套房產還是讓西寧這七兄妹鬧上了法庭......


(資料圖片)

案起緣由

父母生前均立下遺囑

王貴林和李秀芬夫妻,育有7個子女,名下有25處房產,夫妻各佔有50%的產權。因年事已高加上身體不好,2014年1月23日,王貴林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立下一份遺囑:25處房產中自己所有的50%由妻子李秀芬和七個子女共同繼承。最終,這25處房產中,李秀芬佔有56.25%,其餘七個子女王德、王海、王清、王秀、王順、王禮、王智分別繼承遺產的6.25%。王貴林去世後,為了避免七個子女因遺產鬧矛盾,李秀芬決定也立一份遺囑。2015年11月27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李秀芬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立下了第一份遺囑:在丈夫遺囑的基礎上,給女兒王清、王秀、王順各10萬元,給兒子王禮、王智各5萬元。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再次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立下第二份遺囑:將自己所繼承的56.25%房產分給女兒王清、王秀、王順和兒子王禮、王智。2017年6月27日,李秀芬因病去世。辦完母親的喪事後,七人開始商量遺產繼承的事宜,由於父母一直和王德、王海住在一起,父母房屋的使用權掌握在王德、王海手中,面對王清等五人繼承遺產的要求,王德、王海認為母親的遺囑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清等五人則認為應依照母親的遺囑繼承屬於自己的份額。多次協商無果後,王清等五人將王德、王海訴至法庭。

對簿公堂

為爭遺產兄妹反目

2018年9月4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為支持自己的訴求,原告王清等五人提交了相關證據:1.五名原告的居民身份證,用於證實其身份的事實;2.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終633號民事調解書,用於證實25處房產的實際面積數;3.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所立遺囑,用於證實李秀芬將其財產分給原告王清等五人的事實;4.西寧市房屋測繪所建築面積測繪結果,用於證實西寧市城東區楊家三巷25處房產的事實。

原告王清等五人認為:既然母親立有遺囑,就應該按照母親的遺囑來分配各自繼承的份額,但是現在被告王德、王海強行佔有房產,多次找被告二人協商都被各種理由拒絕。

被告王德、王海辯稱:父親是在2014年1月23日立的遺囑,當時有證人在場,並且當時我們還給了王清、王順各10萬元,都有收據為證。2015年11月27日,母親立有遺囑,在她的遺囑當中,我們二人給王清、王秀、王順各補償了10萬元。我們留有兩套房產,一套自己住,另一套出售後用作母親的看病治療費。而且這套房產本來就是我們兩人自己蓋的,父母親在世時一直同我們居住,原告王清等五人幾乎沒有照顧過。母親後來立遺囑說把自己的遺產留給他們,是因為母親被他們控制了,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原告王清等五人私自寫的遺囑。

法槌落定

代書遺囑合法有效

城東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貴林和李秀芬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享有繼承權的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原告、被告七人作為二被繼承人子女系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本案中25處房產是王貴林、李秀芬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原告、被告均依法有權繼承。但王貴林、李秀芬生前分別立有遺囑,故本案應按遺囑繼承予以處理。

本案中,關於王貴林於2014年1月23日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認為,遺囑的實質要件是遺囑內容的真實性,代書遺囑必須具備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即遺囑必須是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代書遺囑嚴格的形式要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障遺囑是遺囑人基於內心真實想法,無外在脅迫與壓力而作出的。王貴林的遺囑有立遺囑人手印,見證人、代書人簽字蓋印,該遺囑雖未註明年月日,但從調取的庭審筆錄及見證人王元、王海明、王忠的證詞均能證實該遺囑是王貴林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事實存在,該遺囑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該遺囑基本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但該遺囑所處分的房產是王貴林、李秀芬的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38條規定,王貴林只能處分屬於他個人的部分產權,故該遺囑應認定為部分有效。本案中李秀芬前後共立了兩份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經查明,2016年1月20日,李秀芬的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李秀芬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依法有效。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7條第3款、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入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38條、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依法判決:25處房產中王貴林生前享有的50%由被告王德、王海各繼承50%的份額。李秀芬生前享有的50%由原告王禮、王智、王清、王秀、王順各繼承20%。案件受理費23850元,五原告負擔11925元;二被告負擔11925元。

2018年12月26日,王清等五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做判決並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3850元由上訴人王清等五人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為化名)

法官說法:



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法官王洪玲:

兄弟姐妹之間的矛盾糾紛多是因利益而起,對於繼承案件而言,不但需要依靠法律來解決,更需要社會道德來調節,父母事先立好遺囑尤為關鍵。“在有證明人的前提下立遺囑,也是對子女負責任的表現。”繼承案件皆發生在親人之間,這也是此類案件的特殊之處。從大多數繼承案件不難發現,官司打到最後,賬是算清了,但親情也沒了,原本和睦的兄弟姐妹在經歷了官司後,往往是老死不相往來,幾十年的親情就這樣斷了。“血濃於水。不要為了錢財而丟失了最寶貴的親情。”

來源:青海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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