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地下六合彩” 獲刑兩年並處罰金

法律 刑法 彩票 法制 湖南高院 2017-06-10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2016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開地下“六合彩”單子多期,收受投注共計人民幣100951元。2016年9月22日,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經國家批准擅自銷售“六合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能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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