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事故身亡 同飲者是否應擔責

法律 交通 摩托車 廣西高院 2017-06-28

2016年9月20日00時07分,廣西靈川籍男子酒後駕駛二輪摩遇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臨時停車,隨即與半掛車右後部相撞,該男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事發當晚,該男子與朋友相約外出飲酒。酒後事故男子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便發生了交通事故。經檢驗,該男子血液酒精濃度為243.58mg/DL。事後,該男子家屬將當晚同桌飲酒的人全部告上了法庭。

其家屬認為當晚同桌飲酒的朋友明明知道受害人已經醉酒,仍不將他安全送回家,對其酒後駕駛機動車離開沒有進行勸阻,同桌的人有一定的責任,請求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判令被告連帶賠償損失合計12萬元。

該案經廣西靈川法院大圩法庭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故男子與同桌飲酒的其他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備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應當知道過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危害,但事故男子未能約束自己的行為,酒後駕駛機動車位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身死亡的後果,其本人應對自己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而其他同桌飲酒人與事故男子共同飲酒,作為共飲者,在其飲酒後應當盡到扶助、注意、提醒義務,並進行有效的照顧、護送以保證安全,但同桌飲酒人沒能勸阻和制止事故男子酒後駕車,以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的後果。故,同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適用過錯相抵的原則,對於事故男子家屬的損失,酌情認定由同桌飲酒人共同承擔10%的損失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事故男子家屬自行承擔。法院作出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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