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死了,我才放過你,原來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揚州檢察 揚州檢察 2017-10-06

在起訴前對方死亡,是否還能起訴呢,能否追究其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曾經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件印象很深刻的事。一位老人在火車站下樓梯的時候,被後面一位揹著超大行李的旅客擠下樓梯,不幸身亡。老人的家屬悲痛的料理完喪事後,想起加害人還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茫茫人海想找一個過路人是很難找到的。經過一年以後,終於鎖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但去求證的時卻意外的發現,原來這個人早在半年前就已經生病離世了。

像現在這樣,如果遇到對方死亡,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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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能否被法律寬恕

犯罪嫌疑人死亡,在法律上就意味著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的終結,自然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但是,民事責任則有可能發生轉移。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審前階段死亡而沒有提起公訴,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其遺產繼承人仍有可能被判決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後有遺產和繼承人,該繼承人繼承了犯罪嫌疑人的遺產,那麼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繼承人來承擔,承擔責任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後有遺產,但是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那麼國家在將該遺產收歸國有之前,應當從中先支付對被害人的賠償。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後無任何遺產,那麼民事責任也隨之消亡。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但是,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下面總結一些在訴訟當中,應該中止或終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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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涉及財產糾紛的,等待其繼承人表態是否參加訴訟。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未表態,則官司應中止訴訟;二是表態之後,根據不同的情況處理。如繼承人願意參加訴訟,則將當事人的姓名更換為繼承人的姓名,繼續訴訟。如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死者也無財產,則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結案處理。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失去了訴訟的資格,即成了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其又沒有確定監護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了,自然是要等待新的組織帶替代原組織承受權利義務。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一般是指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這些事由是自己無法控制的,也拒絕不了的事。需要提醒的是,一旦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是要恢復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這種情形可以是“先刑後民”,在一起案件中,既有民事糾紛也有刑事糾紛,一般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處理。比如,甲找乙還款,乙不肯,甲毆打乙至重傷,乙追究甲的刑事責任並提出民事賠償,則法院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就必須先處理甲毆打乙重傷的刑事案件,根據該案件的結果,再進行民事糾紛處理。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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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應當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責編 | 楊姑娘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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