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門討債一分錢沒要到,反而倒貼2000元,只因他……

法律 廣州參考 2019-05-23

廣大債主們注意了!

"討債"也得合法,

否則小心得不償失。

要知道,

財產權利固然重要,

但人身權利的位階更高!

2017年5月至7月,自稱是公司老闆侄兒的徐某多次帶人到陳女士住處,敲門,貼紙條,堵門,要求陳女士還債。無奈之下,陳女士選擇報警。徐某承認自己要債,但聲稱沒有發生爭執,也未進屋。2017年7月中旬,陳女士與徐某在司法所調解,徐某依然認為自己的行為很正常,只是僱人打電話或者敲門。

不堪其擾的陳女士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對此,涉案公司稱,公司對被告徐某等社會人員電話威脅、監視、尾隨等行為毫不知情;公司沒有授權他人向陳女士追債。被告徐某則表示,陳女士欠公司的錢,公司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了自己,自己是依法向陳女士主張債權,沒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沒有到損害名譽的程度。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徐某向原告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沒有原告的確認或相關有效法律文書確認,有待查證。被告徐某的行為破壞原告精神安寧,導致原告行動受限,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未對被告奧某公司存在侵權行為提供證據。最終天河法院判決被告徐某立即停止對原告陳女士人身自由權的侵害,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天河法院民一庭法官羅利斌:頻繁上門電話騷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法律保護。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為構成要件。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方是否存在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的行為。被告徐某以追索債務為由,多次一人或攜帶身份不明的人員前往原告住處主張債務,被告徐某雖然未進入原告住所內部,但原告住所之外的公共區域仍為業主所共有,被告徐某頻繁上門的行為與監視無異,且不定時地頻繁敲門但卻無人出現與電話騷擾亦足以破壞原告的精神安寧,施加的精神壓力客觀上也導致原告的行動受限。被告徐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

財產權利受損並非正當理由

財產權利固然重要,但人身權利的位階更高。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形之下,行為人不能以其財產權利受損為由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被告徐某稱其行為僅為追索債務,但追索債務應予以合理方式進行,而非採取私力救濟,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方式去主張權利,且被告徐某向原告所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沒有原告的確認或相關有效法律文書確認,仍有待查證。原告與被告徐某亦曾就經濟糾紛前往司法所進行調解,可見該經濟糾紛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等公力救濟得以解決。現被告徐某的行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而且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亦為現代法治所不容。

法官提醒

現代法治社會為公民提供了各類解決經濟糾紛途徑,規範有序的社會矛盾解決機制使每一位公民獲益。但是,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采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形式來維護自身權利。多次、長時間採取跟蹤、尾隨、堵門、匿名電話、無聲電話等方式製造恐懼,破壞精神安寧,這種要債方式不但不利於糾紛解決,而且極容易使糾紛升級,矛盾激化,形成惡性循環,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處理經濟糾紛,應首要考慮公力救濟方式,而非肆意危及他人人身權利。文明理性維護自身權益,不僅能降低糾紛負面影響,也能避免違法風險。對受害者來說,由於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較為隱蔽,難以事後取證。受害人除了採取及時報警的方式之外,還應儘可能地將對方的侵害行為作為證據固定下來,以便日後維權。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闞倩

圖:@視覺中國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賀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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