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我爸媽給的,婚後貸款我爸媽還的,離婚為啥分你一半?

法律 牛曉東北京律師 2019-07-14

案例介紹

現實中房產分割情況千千萬,這不就遇到了這個一個例子:在婚後夫妻買房中,一方的父母出了首付款,並且後續的還貸都是這一方父母將錢打給子女,由子女還貸的,在夫妻雙方產生矛盾後,該方父母一次性還清了所有貸款,房產證上也只有出資一方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出資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呢?

首付款我爸媽給的,婚後貸款我爸媽還的,離婚為啥分你一半?

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遇到的情形通常是一方父母一次性為子女全款買房的情況,但是對於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又幫助還貸的情況就屬於比較特殊的情形。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有人理解說,由於幫助還貸的行為發生在婚後,且是分批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有人則認為,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並幫助還貸,只是付款方式的改變,同樣符合《婚姻法解釋三》“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的情形,應當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而不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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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

本人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實際是考慮到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如果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了不動產,並且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那麼很明顯是要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因此才有了這種法律擬製的規定。而父母幫忙支付首付款,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後父母又幫忙還清所有貸款,有同樣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父母的真實意思是要贈與自己一方子女的。並且這兩種付款方式同樣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這一條件,不應因付款方式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在具體到離婚訴訟的案件時,需要查詢管轄法院所在地區的高院是否對該問題有過明確的解釋性規定,如果有的話,可以參照執行,從而更準確的判斷法院判決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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