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偉教授:維護裁判統一要盡力消除司法“地方化”'

法律 刑法 交通 上海 憲法 金融 經濟 法律讀庫 2019-08-28
""遊偉教授:維護裁判統一要盡力消除司法“地方化”

作者:遊偉教授

"遊偉教授:維護裁判統一要盡力消除司法“地方化”

作者:遊偉教授

遊偉教授:維護裁判統一要盡力消除司法“地方化”

遊偉教授

我國基層法院審理著80%以上的各類案件,面臨重大的辦案壓力。但與之相比較,法官人數卻長期沒有增加,直到全國統一的司法改革之前,中央才給予人員編制上略有擴大的支持。

人們注意到,案件大都在基層法院處理,這些法院又分佈在全國不同的縣、區、省市。不過,一點似乎是明確的,法院雖然身處地方,卻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法律,尤其是涉及定罪乃至量刑的刑事司法事項,各地絕對無權去制訂“地方性法規”或者在沒有統一授權的情況下,去搞什麼“規範性文件”,去設置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認定界限。

可是,回到司法現實之中,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各級各地法院的人、財、物受到地方管理的體制影響,在案件的具體處理和法律適用上,難免遇到涉及執行國家法律和地方、部門利益交錯乃至衝突的關係處理問題。

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是一條憲法原則,它牽涉到司法體制的改革,需要更深入地推進。不過,目前司法活動中,人們發現,依然還存在著的一定程度上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現象,令人倍感憂慮。

譬如,對正在擴大的非法經營、證券金融領域犯罪案件的處理,就需要以當事人(單位)的行為違反相關的行政、經濟法規作為前提,也就是先有一般違法,然後才可能夠得上犯罪。

但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卻忽視執法統一性的要求,把地方性法規或者國務院各部委辦局,乃至地方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範(有些還是事後的“內部意見”)作為裁判的前提法依據,導致定罪量刑的地方化、行政化傾向。由於各地法規存在差異,結果就形成相類似行為在各地法院處理不一的情況。

其實,我國法律對此早有明文要求,刑法第九十六條就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也就是說,只有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規定的行為,才有被認定為犯罪的可能性,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過度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非常具有現實針對性。

又譬如,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案件時,通常非常關注肇事後果及其責任大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陸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符合要求的重大經濟損失,同時他又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方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而事故責任的大小,通常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正式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在交通事故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中起著相當最重要的作用,而司法機關常常對它也具有依賴性,容易導致司法權受制於行政權的現象。

其實,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認定有其自身特點,往往服務於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有時與刑事法律的判斷要求並不相同。所以,《責任認定書》都應該接受司法的獨立審查,有時還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才能作為最終定案的根據,絕不能作為不可推翻的依據去加以採用。

再譬如,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不按“國標”執行,而制訂了名目繁多的“地標”。有些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檢察院甚至是地區一級的司法機關也會同當地公安等機關去制定本地定罪量刑的某些“特殊標準”(也叫“具體標準”),不少具有明顯的地方司法解釋的性質,而它們相互之間又缺乏最高司法機關的統一備案、審查和協調機制,同樣造成了認定標準的差異性和地方化傾向。

在這個問題上,或許執業律師的感受會更加深刻,因為他們的執業場所具有流動性,他們不只是在一個法院或者一個地區從事辯護或者代理業務,同類案件在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處理結果,他們見得更多。

比如北京律師到上海某區來辦案(上海律師到外地辦案也大致如此),他們肯定仍然是依據國家法律、法律修正案、立法解釋和全國性的司法解釋去為當事人辦理訴訟代理業務或者進行辯護的,北京(上海)的律師通常不瞭解上海(北京)司法機關的某些司法“意見”或者具體規範性文件內容。

這樣,他們提出的代理、辯護意見常常不具有所謂的“針對性”,其代理、辯護成功的機率就可能大大降低。

  • 那麼,我們應該站在怎樣的立場上去對待這樣的現實問題呢?

我想,其實就強調一個原則:

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受地方和行政影響與干擾。

各級地方司法機關作為國家審判、檢察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前不久新組建的各級監察委員會,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法律,必須在體制保障和機制設置上排除地方化和過度行政化問題,避免制定地方性司法解釋文件,進一步完善判案指導機制,保障法院的依法獨立審判和審級獨立體系,切實保證司法的統一與協調,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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