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 最全的訴訟時效適用、中斷、及應對超時措施'

法律 收藏 EMS 信貸風險管理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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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訴訟時效的常識解答

1. 問:《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適用問題

答: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新舊法的銜接規則為: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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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訴訟時效的常識解答

1. 問:《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適用問題

答: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新舊法的銜接規則為: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建議收藏) 最全的訴訟時效適用、中斷、及應對超時措施


2. 問: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業主又給承包人支付了一部分合同欠款,那麼是否可以認為所有合同欠款的訴訟時效均重新起算?

答:不可以。針對已經實際支付的合同款項,業主不能以訴訟時效已超過為由主張追回,未支付的欠款依然保持自然之債的狀態,業主可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主張不受法律保護。

3. 問:如果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按照預付款、進度款、竣工款和質保金分期支付,那麼每期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是分開計算的,還是全部從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即能否適用“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效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的規則)

答:如果三個階段支付的款項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從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開始起算。如果各階段支付的款項性質有不同,比如分別列明為設計費、設備費、工程款等,則應各自分別時效。

另,從實踐中來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達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即使此前分階段預付已經超過時效,很多時候法院也沒有按超過時效來確定。

4. 問:如果合同所有款項是從最後一筆款項的到期後起算訴訟時效的話,那麼,如果最後一筆款項為質保金,是否所有欠款都從質保金到期後開始起算訴訟時效?

答:關於質保金的性質在實務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其應當屬於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觀點,可以認為所有工程欠款從質保金到期後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但是另一種觀點認為,質保金和工程款性質不完全一樣,有其特殊性,質保金應當單獨對待,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謹慎起見,在訴訟時效檢查工作中,不宜將質保金作為整個工程款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5.問:企業詢證函對於訴訟時效的影響?是否能夠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能否通過詢證函的方式挽救?

答:如果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債務人對詢證函中的債務金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通常可以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詢證函內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則可以視作催款函,如果債務人在這類詢證函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可以得到挽救,重新起算。

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向債權人發詢證函,債權人簽收確認,同樣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可以得到挽救,重新起算。

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詢證函,但詢證函內容上無催收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對詢證函進行簽收確認,不能推定為債務人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挽救訴訟時效。

6. 問: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催款函,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或蓋章,是否能夠挽救訴訟時效?

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催款函,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可以達到挽救訴訟時效的目的。

7. 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是否還能受到法律保護?

答: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即可以達到挽救訴訟時效的目的。

如何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1. 最直接便利的方式,是直接向債務人發書面催款函,並且對方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證明已經收到。

2. 如果不方便當面送達,採用郵政快遞(EMS)方式郵寄送達也是可以的,要保留好郵寄單和郵政公司的快遞送達回執,以證明函件已經妥投。

3. 電子郵件送達也是法律認可的方式,但是要注意電子郵箱的接收人身份的準確性,最好是合同的簽字人、發包人代表等受債務人指派負責項目的人,且有證據證明郵箱與接收人的權屬關係。

4.起訴或仲裁也可以有效中斷訴訟時效。

5. 在訴訟時效有效期內,達成關於履行債務的協議,如新的還款協議、提供擔保協議等,或債務人應邀確認債務、債務人提出請求延期履行、債務人提交清償債務計劃等,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6. 訴訟時效期內,企業的詢證函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也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辦?

超過訴訟時效以後,可以嘗試要求債務人對債務進行重新確認,或用“新債”替代“舊債”,解決訴訟時效的訴訟風險,具體如下:

1. 債務人對債務進行重新確認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果債務人對債務重新確認,則重新確認後的債務仍然受法律保護。具體措施為:發催款函(或帶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業詢證函),由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2. 用“新債”替代“舊債”

訴訟時效雖然已經超過,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議(如重新約定支付期限、債務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通過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優惠”,促成新的還款協議簽署,即通過新合同確定新債務,挽救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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