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房不勝防”,購買拆遷安置房, 這些事兒你一定要注意了...

法律 購房 經濟 邢臺開發區法院 2019-06-20
以案釋法 | “房不勝防”,購買拆遷安置房, 這些事兒你一定要注意了...

商品房價格飛漲,不少經濟緊張的購房者將目光轉向拆遷安置房,但是拆遷安置房的買賣是否受法律保護,又存在哪些交易風險呢?

話不多說,以案釋法。

交房之前又提價,

這個“單”買家不必買!

2017年,在外打工多年的趙某,終於準備安家了。這本是一件令人歡喜的事,但買房之路卻十分艱難。

原來,經熟人介紹,趙某得知於某家中有三套拆遷安置房,在與於某多次溝通後,便在於某所在村委會村支書、村長的見證下,與於某簽訂了安置房買賣協議。協議約定趙某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價格,購買於某一套面積為99平方米的樓房,總價為30.4萬元,通過抓鬮的方式確定房產位置。協議簽訂當日,趙某付定金5萬元,並在十日內,付樓款20.4萬元,餘下5萬元待雙方辦理轉讓房權證手續後付清。協議還約定,於某應協助趙某辦理樓房過戶手續,費用由趙某承擔,於某也都爽快地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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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交房之前,於某卻因房價普遍上漲,心生不甘,趁機要求趙某多支付房款。在被趙某拒絕後,於某便“心生一計”,既不交付鑰匙,也不配合趙某辦理過戶,趙某無奈,只能將於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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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趙某、於某簽訂的《樓房買賣協議》明確約定了房屋價格、款項支付、房屋交付等,雖房屋並未確定坐落,但於某向趙某出具了授權委託書且趙某已通過抓鬮選定了房屋,該協議內容詳細明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遂判決於某在十日內將房屋交付給趙某。

交房之前面積“縮水”,

剩餘房款要回來!

兒子結婚本是一件大喜事,但房子卻遲遲不能過戶,這可讓劉某心急如焚。

劉某在2017年與姜某簽訂買房合同,購買姜某拆遷安置房一套。合同約定,該樓房與儲藏室合計109平方米,單價3400元,合計房款37.06萬元。劉某3日後向姜某支付買房款35萬元,剩餘2.06萬元由劉某向姜某出具借條。

但根據竣工後實際測量,劉某購買的房屋面積合計101.72平方米,按照約定單價計算,房款合計為34.5萬餘元。根據劉某實際交付35萬元,劉某認為姜某應歸還自己4000餘元,並將借條歸還。劉某多次向姜某索要房屋鑰匙、超付房款及欠條,均被姜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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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姜某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轉讓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姜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超付房款4152元及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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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要守誠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無效事由或沒有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一方或雙方惡意“變卦”,則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同時,市民在購房前要做足功課,除對房主的經濟狀況及身份證、房產證、授權書等身份證件核查外,還要在簽訂合同前慎重考慮,對房價漲跌風險有一個合理的心理預期,避免因此產生後續糾紛;如確定購房意向,一定要同房主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注意認真閱讀買賣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中的內容,在合同中對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房時間、支付方式、協助辦理過戶時間以及一方違約後的責任承擔等進行清晰明確的規定,同時要保管好轉賬記錄、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正德•尚法•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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