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房屋清場,“案外人”為何先阻撓後配合,最終感激?

法律 銀行 揚眼 2019-06-07

揚子晚報網6月4日訊(記者 張建波 通訊員 溫超潔)對抵押財產的拍賣和清場一直都是金融執行案件的重點和難點。記者今天從無錫樑溪法院獲悉,該院法官日前在執行一起網拍房屋清場交付過程中,人性化執行,將人情與法理交融,既將房屋有效清場又給案外人的居住提供了保障,從而順利完成案件執行。

2014年,被執行人張某與銀行簽訂個人房產抵押綜合授信協議,並以個人名下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張某因未按約歸還貸款,銀行於2016年向原崇安法院起訴。經法院主持調解,由張某歸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共計180餘萬元,銀行有權以抵押房屋與張某協議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

2016年4月,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失”和“限高”措施後,被執行人張某主動找銀行協商,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和解期間,因張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此案承辦法官馮德珍依銀行申請對該案恢復執行,並啟動對張某名下抵押房產的評估拍賣工作。2019年3月4日,張某名下抵押的宜興市某山莊的2套房產經淘寶網司法拍賣成交。

拍賣前經調查,張某的前夫在獄中服刑,抵押房產中的406號房屋由其前夫的母親丁某獨自居住,年逾6旬。馮法官下達了騰房搬離通知並張貼評估拍賣公告,但丁某迴避不見,也未搬離。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上門與丁某協商搬離事項,但丁某拒絕騰讓房屋並與買受人發生衝突,致當地派出所2次出警協調處理。

考慮到丁某系案外人及年事已高等情形,馮法官再次發出執行裁定責令限期騰出房屋,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限期一週內搬離。但丁某仍不予理會,限期內既未搬離,也未主動與法院溝通。

2019年4月29日,按執行裁定書指定日期,馮法官一行人冒著大雨趕赴406號房屋進行強制清場交付。在敲門無應答後,承辦法官撥通了丁某的電話。丁某表示不在家中,並拒絕回家主動開門。執行幹警在告知後果後,果斷採取了強制開鎖措施。在此過程中,丁某出現。

馮法官先組織其與買受人協商房屋移交事宜,但丁某對抗情緒激烈,拒絕搬離房屋。馮法官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釋明法律規定,勸說其配合法院清場工作,嚴辭告知其行為可構成拒執罪。但丁某仍然持對抗態度,言辭惡劣。

在多次勸告及釋法無果的情況下,馮法官當場宣佈對丁某實施拘傳。拘傳至法院後,馮法官讓丁某進行自我反省。懾於法律權威,丁某態度逐漸趨向緩和,並向法院陳述了自己無房住、兒子還在獄中等面臨的實際困難。考慮到丁某經教育態度轉變,認識到對抗法院執行是錯誤的,表示將會積極配合法院清場工作,馮法官對其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予以訓誡。

因丁某確實面臨居住的實際困難,馮法官協調權利人先安排旅館解決臨時住宿問題,並儘快為其租賃居住房屋。經提請合議庭討論決定,從拍賣成交款中依法預留相應年限的租金給丁某,以保障其居住問題。

丁某得知法院的安置方案後,感激不盡。後悔因為自己的一時衝動,不僅耽誤了執行幹警的午飯時間,也妨礙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表達深深的歉意。當場承諾會在10日內配合自行清空拍賣房屋內個人物品。馮法官對丁某必須按承諾如期清空個人物品及相應法律後果再次進行了叮囑,當得知她身上沒有返程車錢,馮法官又自掏腰包給她買了返程車票,並安排幹警開車將她送到車站。丁某為馮法官的人性化安排所感動,愈發自愧不已,連聲致歉和道謝。

第二天,當事人告知已為丁某找到了臨時住所,丁某按約定清空了個人物品。之後馮法官聯繫被執行人張某,勸說其從拍賣款中支付丁某一定的安置費,張某同意並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執行完畢,預留的租金也已支付給丁某,實現真正的“案結事了”。

法官表示,丁某在本案的法律定位是案外人,在法律意義上,案外人可以泛指除了本案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在執行過程中依舊有其法律義務,如果行為違法,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在依法強制清場和處理過程中,兼顧到老人居住的問題,依據廉租房標準為她預留了租金,進行了妥善的處理,從而達到法理情兼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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