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錢沒花為啥要和他一起還錢?夫妻共同債務的“陷阱”

來源:正義網

近年來,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複雜。新司法解釋出臺後,“被負債”一方該如何尋求司法保護?債權人又該怎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債務:陷阱與救濟

“雖然那時候我們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吳吉昌找陳楚借錢,我和陳楚也不熟悉。更何況我一分錢也沒有花過,為什麼要讓我和他一起還錢?”在談起與丈夫吳吉昌離婚後莫名其妙背上的35萬元債務時,65歲的重慶退休老人王渝文既痛心又無奈。原來在離婚之前,吳吉昌曾向陳楚借款30萬元逾期未還。離婚之後,陳楚起訴吳吉昌和王渝文要求其承擔包括利息5萬元在內的35萬元債務。2016年9月,法院一審認定吳吉昌所欠陳楚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在申請再審被駁回後,王渝文找到了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2018年1月,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將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6月,原審雙方達成了民事調解,所有債務和利息由吳吉昌一人承擔,王渝文不再承擔該筆債務。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這樣的例子,一對夫妻離婚後,一方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了鉅額債務,一旦這些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麻煩、糾紛也隨之而來。”承辦該案的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官賀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看來,實踐中,離婚時一方“被舉債”的問題屢有發生,如果處理不好,會直接影響到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如何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之間實現平衡,考驗著立法、司法智慧,也驅動著相關法律不斷修正、完善。2018年1月,最高法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為更好地解決類似法律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債務的“陷阱”

和王渝文一樣,32歲的連小穎也差點背上前夫鄭加文的2018萬元債務。2008年5月,連小穎與自由戀愛多年的鄭加文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很快有了兒子。在鄭加文生意日漸興隆,家裡也因為房屋拆遷帶來鉅額財富的同時,夫妻二人的感情卻出現了問題。2016年2月,鄭加文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連小穎做夢也沒想到的是,鄭加文在訴訟離婚時主張,他與案外人簽訂了3份借款合同並附有銀行單據為證,共計2018萬元,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應承擔一半。

2016年8月,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判決連小穎和鄭加文離婚,對鄭加文主張的2000餘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請未予支持。連小穎說,法院查明,涉案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投資,該合同上載有案外人與鄭加文的簽字,但鄭加文對該筆鉅額借款的用途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她本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

一審法院判決後,鄭加文上訴至北京一中院。2018年11月26日,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以“共債共籤”為原則。鄭加文對所主張的2000餘萬元借款,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配偶一方也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事後又不予追認,故不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諸如連小穎這樣的案件並非個例。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發佈《涉婦女權益保護家事案件審判工作通報》。通報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團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審結含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在內的家事案件共計3500餘件,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對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數量佔案件總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舉債並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佔73%,而這其中有一部分並不存在“夫妻共債”的事實。可見,婚姻關係中的女方存在較大的“被負債”風險。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範靜向記者介紹,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借款類糾紛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案件佔比一直較高,數量不容輕視。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關係到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關係到訴訟各方的相關利益。

新司法解釋給被負債者帶來轉機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通過該解釋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但近年來,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越來越複雜,現實中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情形,甚至出現了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等極端案例。

因前夫詹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浙江省金華市女子張小倩差點“被負債”265萬元。2014年7月15日,詹偉以短期週轉為由,向朱勤借款30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2%,之後詹偉僅歸還本金100萬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認為,詹偉的借款發生在與張小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張小倩認為,她已經與前夫撇清了關係,何況自己連朱勤的面都沒有見過,這些債務不關她的事。於是,她不僅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答辯,接到開庭傳票後,也沒有參加庭審。2016年2月24日,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判決詹偉、張小倩共同償還朱勤本金及利息265萬元。

判決生效後,張小倩在工資被凍結、住房被查封后萬分焦慮,她趕緊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恰在此時,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佈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同時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其中規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再審過程中,法院認為,一方面,借款合同上並無張小倩簽字確認,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偉也未告知張小倩;張小倩對涉案借款的來龍去脈並不知情,故難以證實張小倩與詹偉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另一方面,涉案借款並非用於詹偉家庭生活,亦未為家庭添置共有財產,且顯然已經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對於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個人鉅額舉債,不能簡單根據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涉案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2月1日,經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再審判決,張小倩無須承擔前夫的債務。

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意味著許多像張小倩這樣的被負債者的呼聲獲得了積極迴應。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桂芳芳認為,與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相比,新司法解釋將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進一步細化規定,將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更容易明確債權人和夫妻雙方對債務的合理劃分,可以說是對解釋(二)第24條的重大修訂。

夫妻共同債務須為“共同意思表示”

近年來,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複雜,究竟哪些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根據新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解釋,夫妻作為平等的主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有權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行使平等處理權,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下雙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處理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關係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應當優先保護。此外,如果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是夫妻一方個人舉債,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2018年4月,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判決李紅不用承擔前夫張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28萬元債務。

2014年6月4日,張明向趙茜之夫借款200萬元,並立下借據。同年6月23日,張明與李紅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同年8月9日,趙茜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隨後趙茜與張明就該200萬元借款重新簽訂借條。2016年借款到期後,經趙茜多次催收,張明仍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趙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明、李紅償還借款本息共計328萬元。

案件開庭時,張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前妻李紅則稱,該債務數額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在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時,趙茜應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向法庭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就不屬於共同債務,而是張明的個人債務。

梅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趙茜要求張明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於李紅應否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問題,雖然該債務發生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該大額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審中雙方確認2014年6月4日的借據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條均無李紅的簽名,且李紅事後沒有追認,趙茜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張明和李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對於趙茜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紅應共同償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200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據上無李紅簽名,事後其也未追認,趙茜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張明和李紅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亦無法證明兩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認定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李紅不具有承擔償還該債務的義務。”該案法官表示。

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目前,很多“被負債者”面臨的問題是,有些案件根據以前的法律規定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都結束了,該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這些人怎麼辦?

對此,黃綺建議,對無端揹負鉅額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來說,當事人在依法提起上訴、向法院申請再審後,根據法律規定,還可以依法向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巡回法庭)和檢察院提出申訴,通過法院內部發現錯誤直接提起再審或由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方式維權。

對於正在或者可能面臨“被負債”的人群來說,共債共籤已成為解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原則之一。在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副院長佟淑看來,就該院審理的借款類糾紛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案件來說,夫妻雙方在借據上共同署名的情況極少,僅佔此類案件的5.71%。這存在未署名方確不知情的情況,也存在債權人法律意識不強、沒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立據的情況。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法院法官劉敬指出,新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即明確了共債共籤原則。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大筆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兩人一同在借據上簽字,這就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該原則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江蘇省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曉莉向記者解釋說,對債權人而言,首先,應由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共同在借條上簽字;其次,如果沒有共同簽字的,應通過由借款人的配偶事後追認的方式來補正,所以要注意保存這方面的證據;最後,如果沒有共同簽字,事後也不追認的,債權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所借款項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此類案件被告方普遍存在迴避應訴、逃避應訴的情形。表現為案件缺席審理的比例較高,達到52.2%。缺席審理率高,導致訴訟各方不能充分地舉證質證,更無法圍繞爭議焦點形成有效辯論,不僅降低了庭審效能,給案件事實的查明也增加了難度。”佟淑表示。與此同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越來越多樣,資金來源和用途越來越複雜化。而且婚姻生活既存在私密性,又存在日常性和混同性,外人很難搞清債務的真實用途,夫妻任何一方難以舉證款項用途,造成調查取證難。

對此,林曉莉建議,一是積極應訴,不要消極避訴。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時,聲稱債務與自己無關,不配合法院調查,甚至不出庭、消極應訴。這非常不利於自身合法權利的維護,最終可能因此承擔敗訴風險。二是提升證據意識,積極舉證。未具名舉債一方要提升證據意識,對於配偶因賭博、吸毒等惡習造成的債務,要保留證據,一旦被訴可以據此抗辯。三是夫妻雙方加強溝通交流,扶持與監督相輔相成。中國素有“女主內、男主外”的傳統,雖然現在社會經濟已經比較發達,但這種傳統對民眾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響,對外經濟交往尤其是大額交往由男方負責的居多。對此,夫妻雙方應多注意共同為家庭款項的使用出謀劃策。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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