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雲”域名被搶注!如何解決域名權與商標權等在先權利的衝突

法律 騰訊 騰訊QQ 騰訊雲計算 亞洲 知孚知識產權 2018-11-28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騰訊公司對“Tencent”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有權,與“Tencent”相關的商業標識亦一直由騰訊公司使用,且騰訊公司早在原告邵某註冊訴爭域名之前就註冊了域名“tencent.com”,騰訊公司對“tencent”具有在先的合法權益,而原告邵某對訴爭域名中具有識別部分的“tencent”不具有合法權益,也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目的,故對原告邵某關於其並未侵犯騰訊公司權利,請求確認爭議域名歸其所有的主張予以駁回。

如何解決域名權與商標權等在先權利的衝突,確定域名權屬?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標誌著中國在網絡領域中已經對域名設置了司法保護機制。本案中,南山法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確定域名權屬時,審查了當事人是否存在依法應受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經審理後認為,被告騰訊公司對“Tencent”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有權,與“Tencent”相關的商業標識亦一直由騰訊公司使用,且騰訊公司早在原告邵某註冊訴爭域名之前就註冊了域名“tencent.com”,騰訊公司對“tencent”具有在先的合法權益,而原告邵某對訴爭域名中具有識別部分的“tencent”不具有合法權益,也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目的,故對原告邵某關於其並未侵犯騰訊公司權利,請求確認爭議域名歸其所有的主張予以駁回。

本案的審理,明確了確定域名權屬的構成要件,維護了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規範互聯網域名管理秩序做出了應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5日

原告邵某註冊了域名“tencentcloud.com”。

2010年10月21日

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成立了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並在2015年3月16日購買了域名“qcloud.com”。


“騰訊雲”域名被搶注!如何解決域名權與商標權等在先權利的衝突


2017年3月30日

被告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祕書處就原告註冊的域名進行投訴,2017年5月22日,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祕書處做出行政專家組裁決,裁決支持被告的投訴,將原告所有的域名“tencentcloud.com”轉移給被告,並於2017年6月6日強制過戶給被告。

原告不服此裁決,原告認為:

其對域名tencentcloud.com具有合法的所有權,其註冊和使用均不構成惡意,原告申請域名在先,且域名中“tencentcloud”與被告的商標“Tencent”具有明顯的區別,不會使消費者造成誤認。

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域名“qcloud.com”是在原告註冊之後,與原告的域名具有明顯的差別,且此域名與被告無關。

被告的投訴的目的是為了免費取得原告的域名,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確認其對域名tencentcloud.com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並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南山法院認定,原告邵某註冊使用“tencentcloud.com”域名,確實侵犯了被告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祕書處將名“tencentcloud.com”轉移給騰訊公司,並無不妥,故對邵某關於其並未侵犯騰訊公司權利,請求確認爭議域名歸其所有的主張予以駁回。

裁判理由

南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原告註冊域名時已接受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相關規定,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祕書處根據被告的投訴,有權作出裁決。原告提出裁決在證據審查判斷、邏輯推理等方面存在嚴重錯誤,其對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故此向南山法院提起了確權之訴。專家組作出的裁決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法院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作出判決。

關於原告要求確認其對訴爭域名具有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南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爭議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被告騰訊公司享有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首先,騰訊公司就“Tencent”在我國註冊了多個註冊商標,其中2002年、2003年先後註冊了第1752676號、第1962826號、第1968965號“Tencent”商標,第1950644號、第1955468號“騰訊Tencent”商標,在上述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內,騰訊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且第1962827號“騰訊”商標及第1962826號“Tencent”商標早於2007年3月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上述商標註冊時間均早於涉案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因此,騰訊公司就“Tencent”標識依法享有在先權益。

其次,根據騰訊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在涉案爭議域名註冊之前,騰訊公司通過其推出的“騰訊QQ”即時通信軟件已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騰訊公司的其他產品也廣泛以“騰訊”或“Tencent”命名,通過第三方搜索網站搜索關鍵詞“TENCENT”,結果顯示均為騰訊公司的產品,可見“Tencent”與騰訊公司已經形成了緊密的聯繫。

再次,騰訊公司於1998年9月14日註冊了tencent.com域名,該域名註冊時間亦早於涉案爭議域名的註冊時間。

綜上,被告騰訊公司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在先且合法有效。

二、原告邵某註冊並使用的域名與騰訊公司的商標、域名近似,並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對比爭議域名和騰訊公司的“Tencent”註冊商標及域名,爭議域名“tencentcloud.com”中的“.com”為頂級通用域名,不具有識別意義;“cloud”在計算機領域內統一指向為當下的技術術語“雲技術”,為領域內的通用詞彙,也不能起到區分識別的作用。

因此,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為“tencent”,是爭議域名中具有識別作用的部分。該識別部分“tencent”與騰訊公司域名中的“tencent”相同,與騰訊公司的“Tencent”商標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使相關公眾誤以為爭議域名與騰訊公司有關。

三、原告邵某註冊並使用該域名並無正當理由,其對該域名或者該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

首先,根據被告騰訊公司提交的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以申請人“邵某”進行商標查詢,未發現任何與“tencent”有關的商標註冊信息。

其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邵某提供的服務、商品等與“tencent”有關。

雖然,邵某稱爭議域名中的“tencentcloud”是由Ten、cent和cloud合成,中文意思是“十分雲”的意思,其目的是想創建一個給廣大的互聯網用戶以最便宜的價格進行大文件的下載平臺,但在被告騰訊公司“Tencent”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該解釋過於牽強,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可以認定,原告邵某並無註冊並使用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對該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

四、原告邵某註冊並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惡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本案中,原告自2010年註冊爭議域名以來,並未實際使用,事實上起到了阻礙了被告註冊該域名的作用。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其所持有的域名在被告騰訊公司持有“Tencent”商標前已經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能與被告的註冊商標相區別。故南山法院認定,原告註冊、使用涉案域名具有主觀惡意。綜上所述,南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南山區人民法院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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