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富源一家三口“攜棺”鬧訪獲刑

法律 交通 盤點 社會 富源法院 富源法院 2017-10-11

2016年5月19日,富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其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案件回顧」富源一家三口“攜棺”鬧訪獲刑

2015年6月25日,劉某甲、劉某乙、李某三人以富源縣城北片區開發導致他們家土地被毀、新搬遷的墳地被侵佔為由進行上訪。劉某乙揹著木質“棺材”(俗稱“金匣”),劉某甲拿著擴音器,李某帶著白色塑料布,共同前往富源縣政府南側花園西側大門,由劉某乙的兒媳張某及另一名女子在大門口扶著布標,劉某甲使用擴音器持續辱罵縣委政府領導;李某則不斷向圍觀群眾宣講布標內容;劉某乙將“棺材”置於西側大門前,並間歇性大聲辱罵縣政府及縣領導。三人的行為持續了約1小時,圍觀群眾眾多,導致縣委五機關正常辦公受到嚴重影響,縣政府南側花園西側大門完全被堵塞,門前道路交通受到影響。

「案件回顧」富源一家三口“攜棺”鬧訪獲刑

法院認為

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受法律保障,國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富源縣政府南側花園西側大門前,劉某甲在較長時間內持續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劉某乙攜帶“金匣”(木製棺材)進行恐嚇並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攜帶標語橫幅並邀約路人圍觀,圍觀群眾人數眾多。三人的行為導致縣委五機關正常辦公受到嚴重影響,縣政府南側花園西側大門完全被堵塞,門前道路交通受到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三人的行為屬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劉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乙、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庭審中三人均當庭表示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案件回顧」富源一家三口“攜棺”鬧訪獲刑

法官手記

人民找政府或相關部門表達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行使國家賦予人民的權利。而不論什麼訴求,以何種方式,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群眾只有通過合法渠道,運用合法手段,符合法律的程序,才能表達得更充分、更合理。

但是,如果不講“理性”,遇事不三思而行,情緒激動,甚至採取過激行為,不但無助於問題的解決,還可能激化矛盾,使問題複雜化,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表達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表達得理智,有利於問題的化解。如果我們能夠冷靜分析各種利益關係,正確看待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全局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用科學發展的眼光審視問題,用科學發展的思路思考問題,就會心平氣和來表達,就會有理有節來溝通,就會達到表達訴求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良性互動。

文/唐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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