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查處該市首例適用新環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近日,景德鎮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聯合珠山區環保局依法對珠山區竟成鎮南河水域邊內一翻砂鑄造廠的負責人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此案是景德鎮市首例適用新環保法行政拘留案件,同時也是食藥環分局成立後首例查處案件。

景德鎮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查處該市首例適用新環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2017年4月份以來,姜某某開設的翻砂鑄造廠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情況下進行生產,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粉塵和噪音,對周邊環境及南河水域造成了嚴重汙染。珠山區環保局曾先後兩次給該廠下達《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停業整頓、進行整改,並辦理相關手續。該廠負責人姜某某對環保執法置若罔聞、拒不執行。7月25日,食藥環分局接到珠山環保局該案件移交報告,分局局長馬景平高度重視,要求分管偵查二大隊工作的副局長趙敬展立即抽調民警對該案件進行調查。經過民警前期的調查取證後於7月27日,分局偵查二大隊民警徐暉、鍾偉、熊坤、畢江華等民警在珠山區環保局龍勇大隊長的配合和支持下,將涉嫌違反環保法相關規定和拒不執行責令整改的該企業負責人姜某某傳喚到分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在詢問過程中,姜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同時大隊民警耐心的對姜某某做好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姜某某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故該局依法對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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