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為證據確鑿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嗎?這麼做的背後隱藏著什麼?

法律 刑法 佘祥林案 人生第一份工作 華盈城市教育 2019-07-01

這個問題其實很有代表性,也是大家對律師工作的一個最大的誤解。律師當然會為“證據確鑿”的罪犯辯護,理由很簡單。首先,任何未經法院生效裁判確定有罪的,都不叫“罪犯”,所以題主的問題本身是有瑕疵的。

律師會為證據確鑿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嗎?這麼做的背後隱藏著什麼?

案發之後,未經法院判決的人叫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叫被告人,只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並且判決生效的,這個人才叫罪犯。所以,對“罪犯”不存在辯護的問題,只有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辯護的問題。這個不是法律人扣字眼,是根本大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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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雖然這個“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刑事訴訟的根基,我也理解題主和絕大多數人都分不清“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區別,也不強求。我知道題主想問的要點在“證據確鑿”,如果迴避這個問題,就說在避重就輕,迴避主要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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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來講一講對“證據確鑿”的人,為什麼律師還需要為他辯護。

證據確鑿是一個主觀的評價,也就是說到底什麼叫證據確鑿不像物理或者化學那樣可測量。如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體重達到85千克就是有罪,那律師真的沒必要辯護,稱一稱就行了。事實上證據確鑿是法官對公訴人舉出的證據進行審查,認為這個證據是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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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人,都有可能犯錯,檢察官舉的證據是不是沒有瑕疵的,法官認定證據確實充分是不是真的就確實充分了?這麼講你就明白了,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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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才能被判決有罪。所以,不管是聶樹斌案還是趙作海案或者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圖案,在判決他們有罪的時候都是你說的“證據確鑿”的。但最終事實證明,所謂的“證據確鑿”似乎並沒有那麼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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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律師為嫌疑人辯護包括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我們做案件不可能都做無罪辯護,也會做量刑辯護。比如嫌疑人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檢察院沒有認定,我們會請求法院認定嫌疑人的從輕情節。如果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我們會幫助嫌疑人認罪認罰退賠,從而最大限度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從輕處罰。這些都是題主說的“律師為證據確鑿的罪犯辯護”,難道這些辯護也都是無意義的?

律師會為證據確鑿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嗎?這麼做的背後隱藏著什麼?

另外辯護不僅將包括實體上的辯護,還包括程序上的辯護。比如一個案件超過追訴時效了,律師會請求法院判決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嫌疑人在接受審訊的時候被刑訊逼供了,律師會請求將他被刑訊取得的證據排除。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羈押了,律師會要求對其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些也都是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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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注意刑事訴訟法裡寫的不是“未經法院審判不得認定有罪”,是“未經法院依法審判不得認定有罪”,這說明即使是法院的審判行為也有可能存在違法行為,而這種違法往往都是程序方面的違法,比如未明示其權訴訟權利,應該為其指定辯護人未指定,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等等。

律師會為證據確鑿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嗎?這麼做的背後隱藏著什麼?

律師的存在不是為了給公平正義的實現製造麻煩製造障礙的,我們的職責是為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們是司法正義的質檢員,我們讓正義更正義。反智也請有個底線,真心不想再看到這樣的無腦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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