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87萬,收回60萬!要賬不及時,錢包兩行淚!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 龍王說法 2019-06-18

現在社會,欠錢的是大爺,每次要賬都被各種理由拖延,想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下次再收就可以了,殊不知,這錢可能就永遠都收不回來了,吉林的王女士就吃了這麼一個大虧,借出去87萬,最後法院卻只支持收回60萬元。

借出87萬,收回60萬!要賬不及時,錢包兩行淚!

一、案件事實

王女士(原告)和韓先生(被告)和是生意上的好朋友,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韓先生先後向王女士分次分批向原告借款87.41萬元未償還,王女士將其訴至法院。借款具體明細如下:

(1)、2002年12月1日,被告借款20萬元,但借款“20萬元”與“月息1.5%”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沒約定償還期限;

(2)、2002年12月16日,被告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償還期限定為2003年1月20日;(約定了確定的還款期限,超過2年不訴訟,法律不予保護)

(3)、2003年7月8日,被告借款5000元,未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4)、2004年3月24日被告以支付購房款9萬元為由,收9萬元,其中7萬元由被告使用;

(5)、2004年8月1日,被告借款1萬元,月利率定為2%,使用期限為一個月;(約定了確定的還款期限,超過2年不訴訟,法律不予保護)

(6)、2004年8月2日,被告借款3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7)、2004年8月17日,被告借款1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但借條中的“借款1萬元”與“現金利息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8)、2004年8月17,被告借款1萬元,但借條中的“借款1萬元”與“現金月息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9)、2004年8月18日,被告借款2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0)、2004年8月23日,被告借款2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1)、2004年8月29日,被告借款2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2)、2004年9月1日,被告借款1.2萬元,但借條中的“借款1.2萬元”與“月利息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13)、2004年9月1,被告借款10萬元,但借條中的“借款10萬元”與“月2%利息”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14)、2004年9月10日,被告借款4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5)、2004年9月21日,被告借款15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6)、2004年9月23日,被告借款3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7)、2006年7月5日,被告借款50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8)、2006年8月15日,被告借款3萬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19)、2006年8月28日,被告借款6.3萬元,月息定為3000元,借用期限為一個月;(約定了確定的還款期限,超過2年不訴訟,法律不予保護)

(20)、2006年9月30日,被告借款63200元,未約定利息及償還期限;

(21)、2006年10月17日,被告借款3萬元,但借條中的“借款3萬元”與“月息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22)、2006年10月31日,被告借款18400元,但借條中的“借款18400元”與“月利息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23)、2006年11月5日,被告借款2萬元,但借條中的“借款2萬元”與“月息為2%”筆體顏色不同,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

(24)、2008年10月23日,被告借款1萬元,未約定利率及償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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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韓先生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王女士償還借款本金60.11萬元及利息。

三、判決理由

借條被視為借款合同,合同有效,借款人負有償還義務。

法院認為,王女士與韓先生之間民間借貸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履行償付義務。

其中三份借款合同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享有權利的人怠於履行權力,超過一定時效後,法律將不對其進行強制性的保護。二人的借條中,2002年12月16日借款20萬元,2004年8月1日借款1萬元,2006年8月28日借款6.3萬元,共計27.3萬元,在借條中寫明瞭用款時間,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在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內進行起訴,王女士沒有及時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注:新的《民法總則》已經將訴訟時效保護的期間改為三年

記載利率的筆體顏色不同,對方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主張按借條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但在借條中記載的利率筆體顏色不同,韓先生對此表示異議,王女士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因此,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如二者之間未約定利率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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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民法通則》已被《民法總則》取代,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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