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 農村 農民 婚姻 景色年華農業科技 2017-05-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33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釋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所有中國公民都以你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不得強制公民承擔法律規定以外的義務。婦女權益保障法,依據憲法確立的這一基本原則,規定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等事項上,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論婦女婚嫁與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剝奪或限制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

竹橋村村民黃某於1985年同外村一男子結婚,婚後生育了一男一女,母子三人一直在竹橋村居住,戶口也都在村裡。2001年因國家徵用土地,竹橋村獲得了一筆土地補償費,村委會以村民集體討論的方式通過了這筆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每位村民可以分得補償金28000元。但黃某及其兒子和女兒卻未在其列。村民大會部分給他們母女土地補償金的理由是,黃某已嫁到外村。黃某母子三人對此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竹橋村侵權。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自出生就一直居住在竹橋村,1985年,黃某結婚後生育一男一女,三個人的戶口一直留在村裡,而且也在村裡居住。智能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以來,黃某母子三人在竹橋村分有承包責任田,履行了村民的義務。因此,原告有權享受竹橋村村民的待遇,也有權參加竹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法院判決被告竹橋村補發給原告黃某母子三人土地補償費各28000元,合計應補發84000元。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評析

在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徵收實踐中,在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的問題上,侵害外嫁女及其子女權益的現象並不少見。七根本原因在於男女平等的思想還沒有被人們完全接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陳舊觀念在許多人的腦海中依然根深蒂固。在這樣一種錯誤觀念的影響下,許多地方的村委會認為婦女一旦結婚,不論其戶口是否遷出,都不再是本村村民,不能再享有本村村民的待遇。然而實際上,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不論農村婦女是否結婚,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問題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只要戶口是在本村,就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有本村村民應有的各種待遇。具體到本案中,既然原告黃某母子三人的戶口一直在竹橋村,並且承擔了被告分給的責任田,旅行的村民義務,那麼就應當同其他村民一樣分得徵地補償費,被告僅以黃某的丈夫系外村村民沒有拒不向他們分配徵地補償費的做法是錯誤的。在農村,出嫁女在徵地補償分配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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