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車禍致1死1重傷 武寧一單位被判賠搭車人78萬元

法律 法制 社會 九江新聞網 2017-04-14

九江新聞網訊周綱 周曉琪 記者 柯亭依)搭順風車的現象經常發生在我們的身邊,免費載朋友一程乃舉手之勞,大部分車主都比較樂意幫這個忙。可是,如果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乘車人受到傷害,被搭乘人能否因“好意同乘”而免責呢?近日,九江新聞網記者從瑞昌市法院獲悉,該院目前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搭載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而索賠的案件,由於司機已在事故中死亡,其所屬單位被判賠償受重傷的搭車人78萬元。

李某系武寧縣某局機關的工作人員,劉某系與該局有行政管理關係的下級某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1月,李某在履行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程中,開車好意搭載同樣去履行職務的劉某時,在304省道瑞昌境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和劉某重傷的慘劇。

事故發生後,劉某以李某系武寧縣某局機關員工且事故發生時是履行職務行為為由將該局告上法庭,要求該局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2萬餘元。

瑞昌法院經開庭審理調查後認為,李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劉某身體受傷,武寧某局機關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李某搭載劉某是出於好意,且未收取任何報酬,該行為屬於好意同乘,故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劉某在本案中受傷嚴重,家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打擊,酌情確認該局應承擔劉某70%的賠償責任。最終,瑞昌法院判決武寧縣某局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7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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