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孫小果案啟動再審: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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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孫小果案啟動再審: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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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孫小果案啟動再審: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專家解讀孫小果案啟動再審: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據云南省掃黑辦今天通報,自5月28日向社會通報孫小果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了緊張細緻的調查核實工作,查閱了大量案件相關檔案材料,調查走訪了大量案件當事人、知情人及相關人員,案件查辦工作取得新的重要進展。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

對雲南孫小果案立案再審完全正確合法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陳光中

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大潮中,雲南孫小果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質疑之聲不絕於耳。現在傳來官方消息,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這是完全正確的、必要的,也是完全合法的。孫小果案案情複雜,經多次審判,孫本人又怙惡不悛,屢判屢犯,至今仍有多個罪行正在被追訴之中。

當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再審的對象是其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將孫小果死緩改為20年有期徒刑的再審判決,並在再審過程中對該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二審判決一併審查。對於這一決定,筆者認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權威。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在依法糾正司法不公的同時,也要注意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與權威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確規定了經申訴法院重新審判的五個具體條件,第254條規定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是“確有錯誤”。根據現在公開公佈的消息,有關部門已經發現此案的再審改判過程中有審判人員涉嫌受賄或徇私舞弊。本案至少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和第(五)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新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 “確有錯誤”的啟動再審條件。

此案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孫小果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再審在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又改為20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之大,顯然存在重大問題。本次再審程序不僅要對原再審判決進行審理,還要對二審改判一併予以審查,還公眾一個真相。這是本次再審的應有之義。

對此案決定立案再審,必然涉及重新審理的問題。在對最終生效的再審判決進行審查的同時,也要對二審改判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審理一些正在追訴的新罪。筆者認為,檢察院對新罪提起公訴後,法院應當將舊罪和新罪進行綜合判斷,這樣才能夠對孫小果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評估,才能對其進行公正有力的懲罰。

此案最應當引起重視的是,判決為何一經申訴就那麼容易得到改判,孫小果為何在監獄中能夠一再減刑。這不單純是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判斷和法律適用的水平不足所導致的,顯然背後有複雜的社會背景,甚至不排除有司法腐敗問題。社會公眾關注的這些問題,均有必要在再審程序及有關機關嚴肅查處中得到答案。只有依法嚴厲準確地打擊孫小果及其團伙的罪行,同時追查背後的腐敗問題,才能消除後患,給社會民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對於掃黑除惡,我們既要下決心進行到底,也要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準確公正地進行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孫小果再審一案的觀察與分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據媒體報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法院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再審改判有期徒刑20年的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重新審理,遂決定再審,並對孫小果案二審刑事判決一併進行審查。

2019年4月,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進駐雲南省期間,昆明市打掉了孫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惡犯罪團伙。孫小果系列案件經媒體報道後,社會輿論持續發酵,其中引發公眾廣泛關注和質疑的是孫小果在1998年因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提出上訴,二審被改判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且不知何故,在孫小果服刑期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對孫小果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年,隨後孫小果又非同尋常地獲得多次減刑,並在2010年便早早出獄。為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此案再審,就顯得十分必要。

首先,第一次再審改判可能涉嫌司法腐敗。雲南省官方通報稱,省市有關辦案部門正在按照中央督導組和省委的要求,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行和其他違法犯罪加緊開展調查工作。相關部門已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樑子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係人等11人採取留置措施。從當前情況來看,相關辦案人員極可能存在司法腐敗、權力濫用等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五)項的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其次,再審改判結果存在重大疑問。孫小果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經二審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又通過再審程序改為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死刑立即執行到緩期執行再到有期徒刑,前後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的重大改變,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公開第一次再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案件材料的情況下,其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存在問題從目前來看是存在重大疑問的,這種異乎尋常的改判必然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質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經研究認為,該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最後,二審判決是否合理合法也應當在本次再審程序中一併予以審查。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83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針對決定再審的理由進行審理。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本次再審系“再再審”,除了對最終生效的再審判決進行審查外,還需對一審、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由於二審改判孫小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社會各界有不同看法,因此本次再審有必要對於二審改判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詳細審查。鑑於此種考慮,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新聞通稿中專門指出,在再審過程中將對該院二審刑事判決一併進行審查。

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民眾對法治的最基本的期待,其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依法通過再審程序查清和糾正孫小果案,一方面有助於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挖黑惡勢力背後保護傘,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淨化社會空氣,還社會安寧,彰顯黨中央掃黑除惡的決心,維護黨的執政形象,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進一步樹立黨和政府以及廣大幹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發社會廣泛、高度關注,適時啟動再審程序能夠有效迴應社會對該案的關注,還原事實真相,給社會以交待,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司法以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遵循法治精神 迴應熱點案件的社會關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

從涉黑涉惡刑事案件升格為社會矚目的焦點,不僅因為孫小果涉嫌多起強姦、傷害等犯罪,社會危害極大,更源於其被判死刑後通過二審、再審及多次減刑最終出獄,改名換姓後又涉嫌多次犯罪。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該院研究認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予以再審,並在再審過程中對該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一併進行審查。應當說,對孫案再度啟動再審,既是對以前幾次裁判的檢驗,也是對社會關切的案件本身及其相關問題的迴應。

程序法定原則是法治的基本要義之一。孫案影響重大,更應該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此案中,1998年2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孫小果死刑立即執行,1999年3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雲南高院於2007年9月再審改判其有期徒刑20年。從法律和邏輯上看,原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因上訴並未生效,原二審判決(死緩)雖已生效但後被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因此,孫案最終生效並被執行的是再審判決(20年)。因此,當前再次啟動再審應針對原再審判決(20年)。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是故,此次啟動的再審程序應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

生效裁判具有相應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只有在具備法定條件下,有關機關才有權啟動再審程序。從有關公開發布的信息看,雲南高院此次啟動再審,可能與原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有關。應當說,這符合我國法律啟動再審的相關要求。《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院應重新審理。案件審判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不僅玷汙了司法純潔性,極大貶損司法的權威性,而且也很可能會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在孫案中,如果有證據表明相關人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貪汙受賄等行為,當然應啟動再審程序,以求案件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當然,在啟動再審程序之後,審判機關同樣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和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應全面審查相關證據,關注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與質證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現代法治社會注重司法程序的民主參與,普通民眾監督司法,被視為外部監督的有效方式之一。應當說,我國很多案件最終能夠得到公正處理,民眾的有效參與功不可沒。毫無疑問,孫案此次再審以及其它新罪的審判還要繼續接受社會的監督。當然,民眾的參與和監督並不代表民意審判和定罪。司法審判活動與民意對一個案件的判斷程序、方式甚至依據的材料等並不完全相同。孫案的最終處理,法院和審判人員還是應遵循程序法定、證據裁判等要求,以公正裁判迴應社會關切,包括原審過程中有無徇私枉法、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何種問題等。唯有如此,孫案的二次再審才能重塑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就此而言,孫案的二次再審具有超越個案的法治意蘊。

對孫小果案啟動再審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衛躍寧

雲南孫小果案之所以引人矚目,不僅僅因為其是涉黑涉惡案件,更因為其曾因嚴重犯罪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死緩”後,又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為有期徒刑,然後經過一系列減刑後又復歸社會繼續作惡這段“傳奇”的經歷。人們不禁要問,孫小果究竟是憑藉什麼將法律玩弄於股掌,從一個死刑犯到最終出獄繼續犯罪。隨著一些曾參與該案處理的警察、法官、監獄幹警的落網,孫小果案的謎底逐漸被揭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決定,依法對孫小果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啟動再審。該院認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即原再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予以再審,並在再審過程中對該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即二審判決)一併進行審查。筆者認為,該案再審意義重大:

第一,對該案的再審符合我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刑事政策。在我國,刑事再審制度設計的理論依據是馬克思主義對實事求是世界觀的追求,在強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尤其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程序權利的前提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仍然是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作為特別救濟機制,再審程序並非單一地滿足某一個目標,而是重視糾錯功能的兌現和實體正義的實現,簡言之,就是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予以糾正,無論是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減輕或加重,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正義,做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從而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實體正義。孫小果1997年4月至11月,在服刑期內又多次犯罪,昆明中院於1998年2月一審判處其死刑,雲南髙院1999年3月二審改判其死緩。8年以後,雲南髙院於2007年9月又對其進行再審,將其改判為有期徒刑,通過這一操作,孫小果獲得了“重見天日”的“一線生機”,為其日後的惡行埋下伏筆。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這一再審改判過程中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顯然,如果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被查實,這個再審判決就成為孫小果繼續為非作惡的“源頭”,應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撥亂反正。

第二,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於法有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於糾錯的需要,依法獲得依職權決定再審的權力。面對本院曾經作出的判決,發現審理過程中確有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錯誤、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可以合理地認為上述情形可能對案件處理結果產生了根本影響。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要保障刑法的價值得以高效公正地實現,實體公正是保護正當法益、正確懲罰犯罪的基礎,若以錯誤的事實作為法律適用的基礎則有違正義。如果以往的判決確有錯誤,那麼必須通過再審程序糾正生效判決中的錯誤,才能實現刑事訴訟的實體公正價值。雲南高院決定依職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實屬題中應有之義。對此以往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先例。法院通過再審修正自己已經生效的裁判,體現出自我監督、自我糾錯的態度。

第三,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也是民心所向。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各級黨政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堅持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亂必治,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在中央督導過程中發現了孫小果不但死中求活,逍遙法外這一駭人聽聞的典型案件,還牽扯出當地“保護傘”的諸多亂象。昭昭天日,萬民矚目。此事若不及早啟動再審,徹查清楚,將各頂“保護傘”的責任查清查明,繩之以法,實難取信於天下人。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實現有傘必打、有網必破,在法治軌道內除惡務盡,應該是眾多關心此案的人的共同關注和期待!

第四,對該案的再審將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孫小果案件時間跨度大(20餘年),涉及面廣、案情複雜。尤其是孫小果出獄後繼續涉嫌組織涉黑涉惡團伙,實施了數十種犯罪。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如何做到公正與效率的統一,都對司法機關提出了挑戰。雲南髙院對該案的再審必然對以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重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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