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違法暴力分子必須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

法律 陳清霞 香港 加拿大 經濟 法制 中國網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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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9月6日電 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陳清霞:違法暴力分子必須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

中新社記者 索有為

“違法暴力分子肆無忌憚的破壞行為,對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等多項法例,必須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友好協進會副會長、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名譽主席陳清霞6日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說。

陳清霞稱,近3個月來,一些違法暴力分子惡劣行徑導致香港社會嚴重混亂,引起市民強烈憤慨,“香港是以法治為基石的社會,解決目前複雜、嚴峻的問題,我認為,必須堅持法治精神,堅決按照基本法和特區其他法律,對暴力行為依法處置,用法制手段止暴制亂、穩定局勢。”

陳清霞是香港執業律師、英國和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註冊律師,以及中國司法部委任公證人,撰寫過多篇文章從法理上進行闡述,尊重和維護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

陳清霞認為,香港現行法律對於違法行為有清晰、明確的規定。現階段而言,重點是嚴格執行現有法律,以零容忍態度,依法拘捕暴力分子並及時起訴,不放過、不縱容任何犯罪行為。

她從專業角度對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行為進行了適用法律分析。如:暴徒使用汽油彈傷害警察和市民的行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無牌管有爆炸品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根據《公安條例》第17C條“禁止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攜帶攻擊性武器”,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等。

另外,香港現行法律賦予特區政府諸多有效止暴制亂的手段。如《公安條例》第17條明確賦予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集聚的權力,警方有權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違反有關規定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據此加強對近來暴力行為、示威人士的規管;第31條、第36條賦予規定行政長官指明地區及時間發出宵禁令及宣佈某些地區或地方為禁區的權利,據此採取有效措施,重點出擊,嚴厲執法,遏制亂局。

“行政長官正著力構建的對話平臺真誠、務實、可行,充分表明依法理性解決問題的坦誠態度。”陳清霞呼籲:“香港廣大市民熱愛自己生活的城市,就有愛護守護的責任,發揮各自優勢和作用,堅決支持特區政府,通過各種平臺渠道,依法理性解決問題,儘快止暴制亂,恢復正常秩序。”

陳清霞稱,香港的發展繁榮伴隨著內地改革開放並行,是巨大的受益者,“國家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再次給香港提供了發展機遇。我們要團結一致,攻克難關,把精力聚焦發展經濟、提升民生福祉,共同把家園建設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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