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欲哭無淚:夫妻共籤借條,法院最後只判丈夫一人承擔債務

法律 婚姻 保險 法制 社會 律門逸事 2018-11-30

導語: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一方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屬於共同債務,有些人為了保險起見要求夫妻二人都在借條上簽字,但是夫妻二人都在借條上簽字就一定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債主欲哭無淚:夫妻共籤借條,法院最後只判丈夫一人承擔債務

案例:

被告李某、徐某是夫妻關係。某日,李某向原告時某借款40萬元,借條載明:“今借到時某現金肆拾萬元整,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借款人李某。”同時,徐某在借條左下角註明:“證明人徐某”。後因借款到期未還,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歸還4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逾期利息。李某未作答辯。徐某辯稱,40萬元借款屬實,但自己只是證明人而非借款人,請求免責。

最後法院是這麼判的:

被告李某與原告時某之間的40萬元借貸關係有借條及被告徐某的辯稱相互印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李某歸還4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但因徐某未在借款人處簽名,僅註明是證明人,這足以表明兩被告雖為夫妻,卻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故對原告要求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書已生效。

債主欲哭無淚:夫妻共籤借條,法院最後只判丈夫一人承擔債務

律門逸事有話說:

《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關鍵要看籤的是什麼字、雙方簽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共同舉債特別是共同還債的合意必須明確。本案中,徐某明確排斥曾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而且作為意思外化載體的借條顯著表明徐某的身份有別於李某,系證明人而非借款人。

對於被告徐某的簽字行為,似有兩種理解,“一是為防止徐某本人將來以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拒絕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特意要求徐某簽字確認;二是確實只是為防止被告李某賴賬,原告特意要求李某的配偶徐某簽字見證借款事實”。兩種可能都有,但是哪一種解釋更接近當時籤借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從法官的角度看,就產生了下面的疑惑:既然原告想要徐某與李某共同承擔債務,但為什麼徐某是在證明人處簽字而不是借款人處簽字呢?

為公平起見,運用文義解釋法,認定徐某已就自己的抗辯理由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證明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證明責任當由請求權的發起者亦即主張借貸關係存在的原告承擔,原告負有消除語境歧義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所以本案中的時某沒有上訴也證明了其當初的本意是隻有李某借錢,而徐某隻是證明人而已。

正確姿勢:

應當要求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並進行公正,別玩洋的,非要整個證明人、見證人啥的。

最後:高手在民間,失手在陰間,玩不好的技術就不要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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