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裡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法律 保險 民法 職業病 動物 環境汙染 張齊文Dennes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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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舉證過程中中,原則上都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樣的責任分配,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打破了這一原則。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以下小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法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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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舉證過程中中,原則上都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樣的責任分配,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打破了這一原則。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以下小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法律整理。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裡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裡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主要有兩大類:

一是特殊侵權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現在應由患者舉證)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是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在尋找證據過程的不斷進步,證據的推理和舉證過程的完善更有利於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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