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輪胎換到個“4年胎”三倍獲賠

法律 汽車配件 轎車 車與輪 2019-04-11

轎車輪胎爆胎,本就覺得倒黴的劉先生沒想到,汽配公司給他更換的竟是庫存了4年的“新胎”,協商未果後,劉先生將汽配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認定汽配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退回更換輪胎貨款1350元,並按3倍賠償劉先生4050元。

2017年7月,劉先生的寶馬車輪胎爆裂,便找到京市某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要求更換新胎,並付款1350元。然而,換胎次日劉先生髮現這條胎並不新,經權威鑑定更換的輪胎生產日期為2013年第8周。劉先生稱,輪胎屬於橡膠製品,放置3年後橡膠品質必然老化,依照國家規定根本就不應該銷售這種超長庫存胎。當他找到汽配公司要求更換真正的新胎後,沒想到對方卻以各種藉口拒絕更換。無奈之下,劉先生訴至法院,認為汽配公司的行為屬於故意欺詐,以次充好,要求退回更換輪胎貨款並按3倍賠償,同時賠償務工損失1000元,合計6400元。

換輪胎換到個“4年胎”三倍獲賠

服務有欺詐理應按要求賠償

“該案明確了銷售超過理賠期限的庫存輪胎時,經銷商未履行告知義務情況下應負賠償責任。”主審法官表示,在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明確規定輪胎出廠以後的銷售期限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行業標準確認經銷商的義務。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7月發佈的國家標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範圍與三包憑證”,輪胎屬於三包責任中的“易損耗零部件範圍”,三包憑證應當記載生產日期、三包有效期等內容。汽配公司在銷售時,沒有向劉先生提供輪胎的三包憑證,亦沒有明示三包憑證上應當記載的信息,違反了上述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汽配公司作為長期從事輪胎銷售的企業,對於消費者提出的“外觀陳舊”的質疑,應當作出詳盡、清晰的解釋,明確告知輪胎的生產日期、理賠期限、質保期限及相關責任的規定。而在本案中,汽配公司的銷售人員答覆“是新的不影響使用”,這顯然與消保法關於告知義務的規定不符,損害了劉先生的知情權。

根據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法律上的欺詐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其中不作為是指存在告知義務的前提下而故意隱藏事實的行為。本案中,汽配公司故意隱瞞輪胎存放時間過長的信息,直接導致劉先生作出“同意換胎”的錯誤判斷,因而構成欺詐。

編輯:宋沛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