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發展原總經理吳學民侵吞國有資產 被判12年罰款80萬元

法律 天津發展 刑法 投資 手機和訊網 2017-03-28
天津發展原總經理吳學民侵吞國有資產 被判12年罰款80萬元

天津發展原總經理吳學民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3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佈吳學民一審刑事判決書。吳學民在擔任津聯集團、津聯控股、天津發展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港幣896.75萬元,摺合人民幣729.09萬元。犯受賄罪、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間,吳學民先後擔任津聯集團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天津發展執行董事、總經理、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津聯控股黨委委員、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並對天津發展的子公司天津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負有管理職權。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汙罪被依法逮捕。

津聯集團是全資國有企業,天津發展是津聯集團控股的國有控股企業,津聯控股是津聯集團的母公司,是天津市國資委下屬的國有資產運營平臺。

天津發展原總經理吳學民侵吞國有資產 被判12年罰款80萬元

津聯集團、津聯控股、天津發展股權架構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吳學民經與時任津聯集團副總經理戴延、天津發展財務總監段剛私下商議並簽字決定,借津聯集團2011年發行企業融資債券的機會,以天津發展代津聯集團支付發行人民幣債券費用的名義,侵吞津聯集團港幣611.75萬元,摺合人民幣497.78萬元,並以發放“獎金”的名義,將錢款分給被告人吳學民與戴延、段剛等八名公司員工。被告人吳學民分得港幣122.35萬元,摺合人民幣99.56萬元。

天津發展原總經理吳學民侵吞國有資產 被判12年罰款80萬元

天津發展副總經理戴延(左一)、 吳學民(右一)

2012年11月,吳學民經與時任天津發展財務總監段剛私下商議並簽字決定,借天津發展控股的天津泰康實業有限公司資產重組的機會,以支付泰康重組費用的名義,侵吞天津發展港幣285萬元,摺合人民幣231.31萬元,並以發放“獎金”的名義,將錢款分給被告人吳學民與戴延、段剛等五名公司員工。其中吳學民分得港幣90萬元,摺合人民幣73.04萬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吳學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天津發展名下位於深圳市的四套房產以低於市場評估價的價格出售給天津市裕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國星。2012年6月,被告人吳學民收受張國星給予的港幣150萬元,摺合人民幣122.2436萬元。

2015年8月,吳學民被雙規以後,首先交代的是受賄的事情,因交代收受張某賄賂的去向,其主動交代了侵吞津聯集團錢款的事情,最後交代的是侵吞天津發展錢款的事情。在其主動交代侵吞津聯集團錢款的事情之前,其和辦案機關均沒有涉及侵吞天津發展錢款的事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學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房屋銷售價格低於評估價格480餘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例。

在審理中,吳學民提出申辯,但均被法院予以駁回。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學民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退繳在案款項,依法發還津聯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99.48萬元,依法發還天津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幣73.04萬元,上繳國庫人民幣122.24萬元。

天津發展控股有限公司於1997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截止17日在港收盤,報4.28港元,下跌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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