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碾壓老人致死,前兩車逃逸第三車擔責

法律 汽車保險 法制 社會 銀川王律師 銀川王律師 2017-10-31

成都市龍泉驛一條道路上,多輛汽車先後撞上同一行人,前面的車逃走了,最後一輛車車主(彭友洪)沒有跑,還主動報了警。交警認定未知名 1、2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無法確認最後一輛車車主的責任。死者家屬認為,最後一次碾壓是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後一輛車車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於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屬將停下來的最後一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車碾壓老人致死,前兩車逃逸第三車擔責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彭友洪駕車碾壓曾某之前,有未知名駕駛人先後駕車與曾某相撞並逃逸。未知名駕駛人與彭友洪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每個人分別實施的加害行為都獨立構成了對曾某的侵權,最終造成了曾某死亡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個人的加害行為均是發生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即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

因此,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確定彭友洪與肇事逃逸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不當。連帶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責任,連帶責任中的每個人都有義務對被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被請求承擔全部責任的連帶責任人,不得以自己的過錯程度等為由主張只承擔自己內部責任份額內的責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下,曾明清請求彭友洪承擔所有侵權人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法院認為,曾某的損失共計39萬餘元,由彭友洪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1萬餘元后,餘額28萬餘元由彭友洪承擔80%即22.8萬餘元,22.8萬中的20萬元由保險公司三者險限額內支付。近日,龍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曾明清31萬元,彭友洪賠償曾明清8000餘元。

三車碾壓老人致死,前兩車逃逸第三車擔責

【典型意義】

彭友宏發現碾壓後果及時停車報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責任的誠信行為,值得賞和提倡,而就事件後果而言,由於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分擔機制,車主自身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並不重。但反觀肇事後逃逸車輛的未知名駕車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後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時時有可能被抓捕歸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後其內心也將時時受到良心的譴責而無法安寧。與主動救助相比,逃逸的後果無疑是更為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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